編者按:年底是樓盤交樓高峰期,本來是件高興事,但收房時發(fā)生的各種問題像一盆涼水,澆滅了業(yè)主的歡喜。今天我們說的這個案子,在為有法律撐腰贏了官司的業(yè)主高興之余,也給某些“法盲”房產開發(fā)商提個醒——別拿法律不當回事!更別拿一個商家的信譽不當回事!
2016年,陳女士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一家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面積為100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5500元。
2017年,約定的交房時間到了,陳女士開心地來到房產公司準備拿鑰匙時,卻被房產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她購置的房屋實測面積為105平方米,比約定面積多了5平方米,要求她補交這部分房款。
陳女士向身邊的人咨詢和查閱材料后,向房產公司支付了多出的3平方米的購房款16500元,但房產公司卻認為陳女士還應補交剩下2平方米的錢,因此拒絕將房屋鑰匙交給陳女士。
2018年3月,陳女士將房產公司起訴至烏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定,陳女士履行了交付房款等相關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對于超出合同約定面積的3%,即3平方米,其履行了購房款支付義務,對于其余2平方米,陳女士沒有義務支付購房款。
辦案法官唐楠: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石麗娟趙鵬)
來源:長安新疆 責任編輯:趙利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