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底,南京市民小王突然收到一條短信,稱自己的銀行卡已被凍結,因法院判決其需償還一筆4萬元的債務。面對突如其來的巨額債務,小王很是費解,自己從未借過這筆錢啊!
第二天,小王匆忙趕到法院查詢,才弄清來龍去脈。判決書中載明,4萬元欠款來自其前妻小芳2015年5月與他人簽訂的一份借款合同。令他不解的是,自己2014年8月就因雙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為何仍需自己償還這筆巨額債務呢?且離婚后,小王再也沒有見過小芳。
“同林鳥”成了“分飛燕”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2011年,小芳和小王登記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幸福的小家庭讓人很是羨慕。不甘平淡的小芳,并不滿足于此。2013年接觸高利貸后,小芳就像變了個人。她長期在外放貸、借貸,資金緊張時四處借錢,經常偷偷動用家里的錢和其父母的養(yǎng)老錢,甚至不惜借月息10%的高利貸,拆東墻補西墻。最終,2014年,小芳資金鏈斷裂,欠下共計60余萬元的巨額債務,上文提到的4萬元欠款只是其中一筆。期間,小王多次勸小芳罷手,小芳卻一意孤行。二人矛盾逐漸升級,最終鬧到了離婚的地步,一個完好的家庭就此破碎。
莫名其妙“被負債”
2014年8月,小王向法院起訴離婚。2015年6月,法院作出離婚生效判決,7歲的女兒跟小王一起生活,小芳分得的五十余萬元財產全部用于還債。2015年11月,小芳因資不抵債,急需用錢,在他人教唆下鋌而走險,偽造證件用于借款。案發(fā)后,2016年4月,小芳因詐騙罪被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今仍在服刑。
對于自己為何要還款,小王百思不得其解。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涉及小王的借款合同簽訂于2015年5月,當時是小王、小芳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以這筆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這個“鍋”我不想背
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前不到一個月時間內,竟要產生如此巨額債務!小王越想越憋屈。2019年1月,小王到南京市建鄴區(qū)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jiān)督。接收案件后,檢察官發(fā)現(xiàn)此案確實存在一定問題,法院受理離婚訴訟至判決解除夫妻關系前,其中一人以單方面名義所負的債務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過多次討論后,承辦檢察官認為要結合客觀實際與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通過小王、小芳離婚訴訟案中,雙方關于分居事實的自認、庭審筆錄關于共同債務的表述、離婚判決書等證據,可以視為自2014年2月起,小王、小芳夫妻共同生活客觀上就已經終結,已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隨后,承辦檢察官到獄中告知小芳相關情況,其表示這筆債務由她個人承擔。目前,該案件已審查終結,建鄴區(qū)檢察院擬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檢察官說法
其實小王的遭遇并不是個例,近年來出現(xiàn)了很多類似的案件。夫妻一方以家庭生活或者經營為名,在外欠下債務,另一方并不知情,有些直到執(zhí)行階段才知道。這些欠款往往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負債”一方絕大多數(shù)上有老下有小,在房產被執(zhí)行、工資被凍結的情況下,依然需要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生活一下子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司法解釋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情況,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提出上訴,均可以到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申請。
來源:江蘇法制報 責任編輯:彭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