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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口罩惹的禍!口罩類違法案件觀察報告

                          發(fā)布于:2020-4-11 21:50:00  瀏覽:920次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疾控局發(fā)布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指出:“口罩是預防呼吸道傳染病的重要防線,可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風險。口罩不僅可以防止病人噴射飛沫,降低飛沫量和噴射速度,還可以阻擋含病毒的飛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

                          作為“健康防護使者”的口罩,在打贏抗疫攻堅戰(zhàn)的過程中重要性不言自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已經成為我們每個人生活中的必需品,只要出門隨時隨地戴口罩。從某種意義上,我們都是罩中人。疫情暴發(fā)以來,與口罩有關的犯罪頻發(fā),為抗擊疫情帶來極大阻礙。盡管當前防疫的壓力有所緩解,但是境外輸入型的疫情仍然時有發(fā)生,涉口罩的刑事案件依舊存在。其中關于定罪量刑的一些界限把握值得研究與探討。我們整理了各地上百個典型與口罩相關的案件,在此選擇幾個典型的罪名和案例,對其相關的實體認定問題作出一些分析。

                          周某、盧某、余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案

                          周某、盧某于1月底從非醫(yī)療器械經銷商處進購5.6萬個醫(yī)用口罩。

                          周某、王某通過微信發(fā)布銷售醫(yī)用口罩的宣傳內容;周某、盧某、余某、王某明知該批口罩屬于“三無產品”,仍然將其打包銷售。該批醫(yī)用口罩上標著“SurgicalDisposable”,即一次性外科手術口罩。經鑒定,該批口罩過濾效率等多項指標不符合標準,屬于不合格產品。周某、盧某、余某、王某涉案銷售金額分別為79300元、45300元、47200元、5500元。經審理,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8萬元;盧某一年二個月,罰金5萬元;余某一年二個月,罰金5萬元;王某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1萬元。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出臺的《關于醫(y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將醫(y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yī)用防護口罩和醫(y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yī)療器械進行管理。醫(yī)用防護口罩、醫(yī)用外科口罩(醫(yī)用手術口罩)的標準分別為GB19083-2010、YY0469-2004,前者為國家標準,后者為醫(yī)藥行業(yè)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用防護口罩、醫(yī)用外科口罩可以成立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但是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則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首先,《通知》只規(guī)定將醫(yī)用防護口罩和醫(y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yī)療器械進行管理,并沒有提及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目前也沒有權威性的規(guī)范文件進行規(guī)定。其次,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的標準YY/T0969-2013屬于推薦性行業(yè)標準,即企業(yè)標準,不屬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王某、陳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1月28日,王某、陳某購入一批口罩之后,對外宣稱“KN95”口罩進行銷售,銷售數(shù)量達9800個,銷售金額達9.8萬元。該批口罩屬于“三無產品”,經檢驗也不符合標準,屬于不合格產品。經審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王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15萬元或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達15萬元以上的也會被立案追訴。

                          制售的“假口罩”屬于醫(yī)療器械的在成立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的同時可能也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此時需要擇一重罪定罪量刑;對不屬于醫(yī)療器械的“假口罩”,如上文中提及的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雖然不能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定罪量刑,但是并不影響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白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1月22日起,白某向張某出售一批使用了假冒的“3M”注冊商標的口罩,銷售金額達30.56萬元。經審理,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銷售的假冒注冊商品是否為合格產品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所差異。該商品屬于不合格產品,行為人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銷售的商品使用假冒的注冊商標,但是該商品為合格產品,此時只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張某詐騙案

                          2月15日,李某通過朋友在網絡上聯(lián)系到張某準備購入口罩。張某將口罩生產商的照片、口罩生產視頻以及廠家的資格證照片發(fā)給李某,證明其有貨源。李某看到后信以為真,便微信轉賬張某50萬元,訂購了17萬個口罩。張某遲遲不發(fā)貨,李某多次催促發(fā)貨未果后于2月24日上午報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立刻成立專案組,24日19時,張某被抓獲。張某供述相關視頻、照片是從網上下載的,對詐騙李某50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lián)網、廣播電視、報刊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達到詐騙罪數(shù)額標準的,可以酌定從嚴懲處。張某通過網絡發(fā)布虛假口罩信息,對不特定的人實施多起詐騙活動,涉及內蒙古、河北、天津等多個地區(qū),將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銷售偽劣產品和詐騙行為都打著出售口罩的幌子,都是采取各種手段獲取對方的信任后從對方處獲得不法利益。準確區(qū)分二者主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意圖,銷售偽劣產品具有真實的交易意圖,即行為人想要與購買者完成交易獲得非法利潤;以出售“口罩”為幌子的詐騙犯罪,行為人沒有真實的交易意圖,即行為人沒有交付產品的意圖,只是想非法占有購買者的錢財。通過疫情暴發(fā)以來的案例可以看出,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行為人向購買者交付了口罩,只是交付的口罩并不是行為人宣稱的合格產品;詐騙罪中行為人往往是收到貨款、定金之后就銷聲匿跡,并沒有交付口罩的行為。

                          譚某非法經營案

                          廣東省廉江市福本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將其在天貓平臺售賣的一次性醫(yī)療口罩的價格從五十元一盒提高到六百元一盒,北京市民通過市場監(jiān)督投訴平臺反映了上述情況。1月30日,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市公安局移送相關線索。1月31日,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日抓獲譚某。2月5日下午,市公安局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市檢察院提審了譚某,并于2月6日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將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并未明確漲價幅度為多少構成非法經營罪,目前也沒有權威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口罩需求激增,加之春節(jié)假期工人返工工資是非假期的三倍,口罩成本大幅提高,口罩價格上漲合情合理。因此,不能將漲價行為一刀切地認定為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否則可能會打擊口罩生產商的積極性,口罩供應更難保證。對于哄抬物價涉嫌非法經營的案件必須一案一定,不能將符合價值規(guī)律的市場經濟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不能放縱發(fā)“國難財”的囤積居奇行為。

                          疫情防控期間,口罩可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品。饋贈口罩一度成為表示關照的最好方式。正是由于其重要性,由其引發(fā)的刑事案件也層出不窮;诳谡秩堑牡溈赡苁且咔榉揽仄陂g獨有的現(xiàn)象。對于這些案件,除了實體法上從嚴從重之外,程序法上還出現(xiàn)了從快從速的特征。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均將其作為典型案件,在偵查階段,一般檢察機關就會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各地均將其作為重點優(yōu)先處理的案件類型,在批捕和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更是秉持著快捕快訴的原則,迅速推進和裁判案件,充分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責任編輯:肖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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