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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發(fā)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發(fā)布于:2020-5-13 12:27:00  瀏覽:7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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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潘杰出席發(fā)布會并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李廣宇主持發(fā)布會。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重要論述、提出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構建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核心價值觀,關系社會和諧穩(wěn)定,關系國家長治久安。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之像空氣一樣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價值追求,成為我們生而為中國人的獨特精神支柱,成為百姓日用而不覺的行為準則……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擔負著執(zhí)法辦案、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使命。

                          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深入學習、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論述,始終堅持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十分注重在司法裁判中體現鮮明價值導向,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倡導和鼓勵,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guī)則,引領社會新風尚,促進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推動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建設和發(fā)展發(fā)揮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作用。

                          一是狠抓制度建設,確保工作實效。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擔起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責任。該意見以努力實現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努力踐行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為主要內容,涵蓋了人民法院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等方面的內容,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進行了系統(tǒng)全面部署。2018年9月18日,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fā)布了《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guī)劃(2018-2023)》,《規(guī)劃》明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堅持黨的領導、司法為民,堅持問題導向、價值引領、統(tǒng)籌推進等五項原則,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解釋立項、起草、論證、修改、補充、廢止等各項工作中,確保司法解釋導向鮮明、要求明確、措施有力,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堅實制度保障!兑(guī)劃》為做好司法解釋工作提供了價值指引。

                          二是精準對接立法,科學對下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立足中國國情,明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下發(fā)《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和執(zhí)行活動,以案講法,并注意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民法總則及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锻ㄖ穼⒑霌P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總則的宣傳學習有機結合,對宣傳民法精神以及指導司法審判實踐起到積極作用。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英烈保護法是為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全面保護,依法懲處侵害英雄烈士權益、褻瀆英雄烈士形象等違法行為。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正式施行,這兩部法律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致力于解決不適應人民群眾健康需求、阻礙醫(yī)藥事業(yè)發(fā)展的突出問題,其頒布實施具有里程碑意義。為實現良法善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及時下發(fā)《關于認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學習貫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密切聯系審判工作實際,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疫苗、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行政審判對行政執(zhí)法的監(jiān)督規(guī)范,正確適用民事賠償首付責任制、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嚴厲制裁生產者、經營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充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人民健康。上述舉措,傳遞了以司法手段維護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鮮明價值導向,體現了司法與立法的良性互動。

                          三是強化示范引領,弘揚良好風尚。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fā)布兩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民事、行政、刑事審判及執(zhí)行領域,內容涉及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誠實信用、環(huán)境保護等各個方面,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釋法說理弘揚真善美、鞭笞假丑惡,引起良好社會反響。2016年10月19日,即在英烈保護法制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導方式聚焦英烈權益保護,發(fā)布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合法權益的5個典型案例,對詆毀、侮辱、誹謗英雄人物人格,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的行為進行有效遏制,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崇尚英雄、捍衛(wèi)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獲得廣大群眾一致稱贊。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同符合契,與民法的平等、誠信、公序良俗等原則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傳統(tǒng)民事審判,相較其他類型的審判工作,更加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更加重視個案中的社會倫理評價,更加注重實質公平與追求和諧。因此,民事審判工作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陣地。新時期,面對世界范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鋒形勢下價值觀較量的新態(tài)勢,面對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意識多元多樣多變的新特點,民事審判工作在多元價值評判、復雜利益平衡以及核心價值觀培育、引領、踐行等方面面臨不小的挑戰(zhàn)。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堅守“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初心使命,不斷提升審判工作質效和司法服務水平,在民事審判領域充分發(fā)揮“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的職能作用,涌現出許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優(yōu)秀案例。此次發(fā)布的10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廣受社會關注和輿論贊譽的生動案例,分別從英烈保護、見義勇為、公序良俗、誠信友善、孝老愛親等不同方面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標、導向和準則,以小案例講述大道理,引領時代新風尚。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guī)劃收官之年,人民法院繼續(xù)做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意義重大。各級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持之以恒、久久為功,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讓崇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為實現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和社會大局穩(wěn)定,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

                          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1.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2.淮安謝勇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3.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4.撞傷兒童離開被阻猝死索賠案5.微信群發(fā)表不當言論名譽侵權案6.“暗刷流量”合同無效案7.開發(fā)商“自我舉報”無證賣房毀約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傷反向餐館索賠案9.自愿贍養(yǎng)老人繼承遺產案10.困境兒童指定監(jiān)護人案

                          案例一

                          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訴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

                          核心價值:革命英烈保護

                          一、基本案情

                          瞿某某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中出售兩款貼畫,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顯著文字“連長你騙我!兩面都有膠!”,另一款印有“黃繼光舍身堵機槍口”形象及顯著文字“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該店購買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黃繼光宣傳形象及配文的貼畫后,認為案涉網店經營者侵害了董存瑞、黃繼光的名譽并傷害了其愛國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區(qū)檢察院舉報。

                          西湖區(qū)檢察院發(fā)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黃繼光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公告期滿后,無符合條件的原告起訴,西湖區(qū)檢察院遂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英雄烈士是國家的精神坐標,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戰(zhàn)爭”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黃繼光在“抗美援朝”戰(zhàn)爭中舍身堵槍眼,用鮮血和生命譜寫了驚天動地的壯歌,體現了崇高的革命氣節(jié)和偉大的愛國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被告瞿某某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崇尚、銘記、學習、捍衛(wèi)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名譽。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褻瀆英雄烈士形象貼畫的行為,已對英雄烈士名譽造成貶損,且主觀上屬明知,構成對董存瑞、黃繼光的名譽侵權。同時,被告瞿某某多年從事網店銷售活動,應知圖片一經發(fā)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經上線便可能擴散到全國各地,但其仍然在網絡平臺發(fā)布、銷售上述貼畫,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該院判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的行為,即銷毀庫存、不得再繼續(xù)銷售案涉貼畫,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董存瑞、黃繼光等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對英烈事跡的褻瀆,不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譽權,給英烈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互聯網名譽侵權案件具有傳播速度快、社會影響大等特點,該兩案系全國首次通過互聯網審理涉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明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院對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有利于高效、精準打擊利用互聯網侵害英雄烈士權益不法行為,為網絡空間注入尊崇英雄、熱愛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案例二

                          淮安謝勇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訴曾某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

                          核心價值:當代英烈保護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淮安某小區(qū)一高層住宅發(fā)生火災,消防戰(zhàn)士謝勇在解救被困群眾時墜樓壯烈犧牲,公安部和江蘇省有關部門追認謝勇同志“革命烈士”稱號,追記一等功以及追授謝勇“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被告曾某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發(fā)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誤掉下來死了能怪誰,真不知道部隊平時是怎么訓練的”“別說拘留、坐牢我多(都)不怕”等侮辱性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謝勇的近親屬表示對曾某的侵權行為不提起民事訴訟,并支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追究曾某侵權責任。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曾某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英烈精神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的體現,全社會都應當認識到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意義,有責任維護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等民事權益。本案中,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發(fā)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因該微信群成員較多且易于傳播,被告的此種行為對謝勇烈士不畏艱難、不懼犧牲、無私奉獻的精神造成了負面影響,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疇,構成了對謝勇烈士名譽的侵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褻瀆英雄事跡和精神。詆毀烈士形象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zhàn),被告曾某的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該院判令曾某應當在當地地級市一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后全國首例適用該法進行審判的案件,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方式保護當代消防英烈名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謝勇烈士的英雄事跡和精神為國家所褒揚,成為全社會、全民族寶貴的精神遺產,其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已經上升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容褻瀆。曾某利用成員眾多、易于傳播的微信群,故意發(fā)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詆毀烈士形象,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疇,侵害了謝勇烈士人格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裁判順應時代要求,回應民眾呼聲,通過釋法說理匡扶正義,傳播社會正能量,弘揚時代主旋律,對營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衛(wèi)英烈精神的社會環(huán)境以及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三

                          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

                          ——李某某等人訴某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核心價值:公序良俗、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案涉某村為國家3A級旅游景區(qū),不收門票,該村內河堤旁邊栽種有楊梅樹,該村村委會系楊梅樹的所有人。楊梅樹僅為觀賞用途,該村委會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楊梅采摘旅游項目。吳某某系該村村民,其私自上樹采摘楊梅不慎從樹上跌落受傷。隨后,該村委會主任撥打120救助,在急救車到來之前又有村民將吳某某送往市區(qū)醫(yī)院治療,吳某某于摔倒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吳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該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共計6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應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案涉景區(qū)屬于開放式景區(qū),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楊梅的旅游項目,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若要求某村委會對景區(qū)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顯然超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并自覺規(guī)避此類危險行為。吳某某私自爬樹采摘楊梅,不僅違反了該村村規(guī)民約中關于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的村民行為準則,也違反了愛護公物、文明出行的社會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吳某某墜落受傷系其自身過失行為所致,某村委會難以預見并防止吳某某私自爬樹可能產生的后果,不應認為某村委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fā)生后,某村委會亦未怠于組織救治。吳某某因私自爬樹采摘楊梅不慎墜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會對吳某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擔損害后果的案件。再審判決旗幟鮮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于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如果“誰鬧誰有理”“誰傷誰有理”,則公民共建文明社會的道德責任感將受到打擊,長此以往,社會的道德水準將大打折扣。本案再審判決明確對吳某某的不文明出行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改判吳某某對墜亡后果自行擔責,倡導社會公眾遵守規(guī)則、文明出行、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共建共享與新時代相匹配的社會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

                          撞傷兒童離開被阻猝死索賠案

                          ——劉某某、郭某麗、郭某雙訴孫某、某物業(yè)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助人為樂、友善共處

                          一、基本案情

                          郭某林在某小區(qū)騎自行車時將在小區(qū)內玩耍的五歲男童羅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羅某某右頜受傷出血。同為該小區(qū)居民的孫某見狀后,馬上找人聯系羅某某家長,并告知郭某林應等待羅某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林稱是羅某某撞了自己,欲先離開。因此,郭某林與孫某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孫某站在自行車前阻攔郭某林,不讓郭某林離開。郭某林情緒激動,稱此事應交由110處理,隨后將自行車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兩分鐘即倒地。孫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醫(yī)護人員趕到現場即對郭某林實施搶救。郭某林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劉某某、郭某麗、郭某雙作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訴請求孫某及小區(qū)物業(y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共計40余萬元,并要求孫某賠禮道歉。

                          二、裁判結果

                          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孫某見到郭某林將羅某某撞倒在地后,讓郭某林等待羅某某的家長前來處理相關事宜,其目的在于保護兒童利益,該行為符合常理,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當給予肯定與支持。孫某與郭某林在事發(fā)前并不認識,孫某不知道郭某林身體健康狀況,孫某在阻攔過程中雖與郭某林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但孫某的言語并不過激,其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結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孫某及時撥打120急救熱線救助,郭某林在搶救過程中因心臟驟停而不幸死亡,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林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孫某亦不存在過錯,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某物業(yè)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郭某林與羅某某相撞的地點為小區(qū)居民休閑娛樂廣場,該地點并不是行人及非機動車的專用通道,沒有證據證明羅某某及其他人員在該地點進行休閑娛樂超過一定的限度,進而影響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發(fā)生原因并不是小區(qū)內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不能歸咎于物業(yè)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與孫某爭執(zhí)過程中,某物業(yè)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某物業(yè)公司對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攙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等負面新聞屢屢見諸于媒體報道,公眾良知不斷受到拷問和挑戰(zhàn),引發(fā)了人們對社會道德滑坡的擔心和憂慮。本案中,好心人孫某對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進行合理地阻止,不僅不具有違法性,反而具有正當性,值得肯定和鼓勵。本案判決好心人不擔責,向社會公眾明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消除了老百姓對助人為樂反而官司纏身的擔心和顧慮,讓“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不再成為困擾社會的兩難選擇。本案裁判對弘揚誠信相待、友善共處、守望相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到積極的宣傳和引導作用。

                          案例五

                          微信群發(fā)表不當言論名譽侵權案

                          ——某公司、黃某訴邵某名譽權糾紛案

                          核心價值:社會公德、文明交往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某小區(qū)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某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邵某系該小區(qū)業(yè)主,邵某因美容服務問題在美容店內與黃某發(fā)生口角。邵某利用其小區(qū)業(yè)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后多次在業(yè)主微信群中散布謠言,對某公司、黃某進行造謠、誹謗、污蔑、謾罵,并將黃某從業(yè)主群中移出,某公司因邵某的行為生意嚴重受損。為此,某公司、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邵某在與黃某發(fā)生糾紛后,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qū)業(yè)主微信群中針對某公司、黃某發(fā)表言論并使用黃某照片作為配圖,其對某公司、黃某使用了貶損性言辭,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fā)表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造成不當言論的傳播,邵某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網絡信息傳播迅速,從微信群中其他用戶反映情況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fā)對某公司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導致對某公司、黃某的負面認識,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故邵某的行為侵犯了某公司和黃某的名譽權,邵某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了黃某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在互聯網+時代,微信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jié)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構成網絡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對于規(guī)范公民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暗刷流量”合同無效案

                          ——常某某訴許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核心價值:誠實守信、網絡秩序

                          一、基本案情

                          許某通過微信向常某某尋求“暗刷的流量資源”,雙方協(xié)商后確認常某某為許某提供網絡暗刷服務,許某共向常某某支付三次服務費共計一萬余元。常某某認為,根據許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臺數據統(tǒng)計,許某還應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務費30743元。許某以流量摻假、常某某提供的網絡暗刷服務本身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常某某無權要求支付對價,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項。常某某將許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許某支付服務費30743元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暗刷流量”的行為違反商業(yè)道德底線,使得同業(yè)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同時也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后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利益。常某某與許某之間“暗刷流量”的交易行為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進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其行為應屬絕對無效。

                          “暗刷流量”的交易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為獲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虛假流量業(yè)已產生,如以互相返還的方式進行合同無效的處理,無異于縱容當事人通過非法行為獲益,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獲益的基本法理,故對雙方希望通過分擔合同收益的方式,來承擔合同無效后果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常某某與許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應當予以收繳。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常某某要求許某支付服務費30743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并作出決定書,收繳常某某、許某的非法獲利。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此案是全國首例涉及“暗刷流量”虛增網站點擊量的案件。網絡產品的真實流量能夠反映出網絡產品的受歡迎度及質量優(yōu)劣程度,流量成為網絡用戶選擇網絡產品的重要因素。“暗刷流量”的行為違反商業(yè)道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行業(yè)正常經營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均構成侵害,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對“暗刷流量”交易行為的效力予以否定性評價,并給予妥當的制裁和懲戒,對治理互聯網領域內的亂象有積極推動作用。

                          案例七

                          開發(fā)商“自我舉報”無證賣房毀約案

                          ——某房地產公司訴李某某確認合同無效案

                          核心價值:誠實守信、契約嚴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公司與李某某簽訂了商品房內部認購合同書,該認購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名稱、住所、房屋的基本情況、單價、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等內容。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某即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全部購房款。其后,該房地產公司在案涉開發(fā)項目已經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由,將李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二、裁判結果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在簽訂認購合同當日即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某房地產公司作為銷售方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但其不積極履行己方合同義務,在房地產市場出現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某房地產公司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雖然違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但案涉樓盤在一審訴訟前已經取得了除預售許可證之外的“四證”,工程主體已經建成,在李某某上訴過程中,案涉樓盤也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風險在本案中已經不存在。因此,該公司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并不必然導致其簽訂認購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公司為獲取超出合同預期的更大利益,違背合同約定,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合同無效,顯然與社會價值導向和公眾認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不因開發(fā)商簽約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機械認定房屋認購合同無效,而是結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商品房預售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認定商品房預售制度所欲避免的風險在本案中已經不存在,開發(fā)商提起本案訴訟是為獲取超出合同利益的惡意違約行為,故而對開發(fā)商違背誠信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依法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了房地產交易的穩(wěn)定性,引導市場交易主體誠信經營、嚴守契約,是一份有溫度、有力量的公正判決。

                          案例八

                          吃“霸王餐“逃跑摔傷反向餐館索賠案

                          ——馬某訴佘某某、李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核心價值:誠實守信

                          一、基本案情

                          佘某某、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經營餐館。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經營的餐館就餐,餐費約260元左右。李某因發(fā)現馬某等人未結賬即離開,于是沿路追趕。李某看到馬某等人后,呼喊買單再走,馬某等人遂分散走開,其中馬某距離李某最近,李某便緊跟著馬某,并撥打110報警。隨后,佘某某趕到,與李某一起追趕馬某,馬某在逃跑過程中摔傷。經鑒定,馬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等支出。馬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賠償其因被追摔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就餐后付款結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知曉的社會常理。馬某等人就餐后未買單,也未告知餐館經營人用餐費用怎么處理即離開飯店,屬于吃“霸王餐”的不誠信行為,經營者李某要求馬某等人付款的行為并無不當。佘某某、李某在發(fā)現馬某等人逃跑后阻攔其離開,并讓馬某買單或者告知請客付款人的聯系方式,屬于正當的自助行為,不存在過錯。馬某在逃跑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摔傷,與李某、佘某某恰當合理的自助行為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李某、佘某某不應對馬某摔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

                          吃“霸王餐”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傷,反向餐館索賠,不僅于法無據,更顛覆了社會公眾的是非觀。本案不支持“我傷我有理”“我鬧我有理”,對吃“霸王餐”者無理的索賠請求不予支持,發(fā)揮了司法裁判匡扶正義,引領誠信、友善、文明的社會新風尚的積極作用。

                          案例九

                          自愿贍養(yǎng)老人繼承遺產案

                          ——高某翔訴高甲、高乙、高丙繼承糾紛案

                          核心價值:中華孝道

                          一、基本案情

                          高某啟與李某分別系高某翔的祖父母,高某翔沒有工作,專職照顧高某啟與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啟與李某后事由高某翔出資辦理。高某啟與李某去世前立下代書遺囑,主要內容為因高某翔照顧老人,二人去世后將居住的回遷房屋送給高某翔。高甲、高乙、高丙為高某啟與李某的子女,案涉回遷房屋系高某啟、李某與高甲交換房產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認為案涉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是高某翔的妻子,且沒有見證人在場,遺囑無效。高某翔以上述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高某啟、李某所立案涉遺囑合法有效,以及確認其因繼承取得案涉回遷房屋的所有權。

                          二、裁判結果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高某翔提供的代書遺囑因代書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書遺囑時雙方是戀愛關系,這種特殊親密的關系與高某翔取得遺產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關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禁止代書人,因此其代書行為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應屬無效。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高某翔雖然不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自愿贍養(yǎng)高某啟、李某并承擔了喪葬費用,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高某翔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適當分配遺產”,是指與非繼承人所行扶養(yǎng)行為相適應,和其他有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所盡贍養(yǎng)義務相比較的適當比例。高某翔雖沒有贍養(yǎng)祖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其能專職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某翔幾乎盡到了對高某啟、李某兩位被繼承人生養(yǎng)死葬的全部扶養(yǎng)行為,這正是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并足以讓社會、家庭給予褒獎。而本案其他繼承人有能力扶養(yǎng)老人,但僅是在老人患病期間輪流護理,與高某翔之后數年對患病老人的照顧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為不能認為盡到了扶養(yǎng)義務。據此,高某翔有權獲得與其巨大付出相適應的繼承案涉回遷房屋的權利。

                          三、典型意義

                          遺產繼承處理的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還關系到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風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消除誤會,積極修復親情關系,共促良好家風。本案中,高某翔雖沒有贍養(yǎng)祖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其能專職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應當予以鼓勵。本案裁判結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高某翔的贍養(yǎng)行為給予高度肯定,確定了其作為非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位的繼承權利,并結合其贍養(yǎng)行為對高某翔適當繼承遺產的范圍進行合理認定,實現了情理法的有機融合,弘揚了團結友愛、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

                          案例十

                          困境兒童指定監(jiān)護人案

                          ——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申請確定監(jiān)護人糾紛案

                          核心價值:未成年人保護

                          一、基本案情

                          紹某某自幼母親下落不明,其滿月后不久,便被其父紹某甲抱送至大姑母紹某乙家中撫養(yǎng)。2013年,紹某甲、紹某乙的丈夫相繼去世,而紹某乙患有嚴重眼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無法繼續(xù)照顧紹某某,紹某某被安置在其小姑母紹某丙家中生活。然而,紹某丙無暇照看紹某某,無法保障紹某某讀書、吃飯等生活成長的基本需求,導致紹某某長期處于流浪狀態(tài)。2018年1月,紹某某在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幫助下進入柳州市救助站進行臨時保護。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紹某某屬困境兒童身份為由,將其轉移至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兒童福利院、柳北區(qū)政府與紹某某所在街道社區(qū)多次協(xié)商后,書面確認由柳州市兒童福利院擔任紹某某合法監(jiān)護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監(jiān)護人申請書。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區(qū)政府督辦,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二、裁判結果

                          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對紹某某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員均已喪失監(jiān)護能力或不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兒童福利院作為民政局下屬的事業(yè)單位,對未成年人負有社會救助職責。為切實保障紹某某的合法權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的情況下,盡快解決落戶及正常上學等實際問題,該院依法判決,指定柳州市兒童福利院為紹某某的合法監(jiān)護人。

                          三、典型意義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確保兒童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本案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困境兒童指定監(jiān)護人案件,審理法院從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通過法律程序指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監(jiān)護人,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中進行的有益探索和實踐。該案判決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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