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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這起高考作弊案,家長也獲刑

                          發(fā)布于:2021-2-21 11:13:00  瀏覽:547次

                          2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fā)布的一份跨省組織高考作弊案終審判決書引發(fā)廣泛關注。為了讓孩子上大學,家長不惜跨省買房、遷戶口、異地報名、重金找人替考,而這一切都是為了一個不法的目的:高考作弊。這起案件的被告人,包括組織者、替考者、考生家長均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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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截圖/中國裁判文書網

                          同鄉(xiāng)為考生辦理西藏戶口

                          研究生跨省參與高考作弊

                          2018年,山東菏澤兩名中學生即將參加高考。兩名母親的同鄉(xiāng)李某稱,只要家長在西藏買房,并將戶口遷往西藏,就能在西藏報名參加高考。為穩(wěn)妥,她提出能找人替考,讓學生上本科。

                          兩名學生家長學歷不高,一個是初中畢業(yè),一個僅有小學文化。其中一名學生家長給了李某70萬元,60萬元用于買房、遷移戶口等事,另外10萬元用于辦理替考。

                          經過一番操作之后,這兩名學生轉移了戶口、辦理了身份證,還拿到了在西藏參加高考的資格。

                          隨后,李某將替考一事委托給了李某帥辦理。李某帥聯(lián)系上了正在深圳讀研究生的劉某。他讓劉某參加替考,并承諾考上“一本”給4萬元,“二本”給3萬元。

                          劉某同意后,又找來自己同學幫忙。最終,劉某及同學順利完成替考。其中一名學生最終以489分的成績被西安一所大學錄取,另一名學生的高考成績僅有321分,未被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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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

                          替考者被抓現(xiàn)行

                          家長、“槍手”、組織者均獲刑

                          看到這套方法有效,李某便想到了自己學習成績較差的外甥小陳,就和小陳母親商議,將在山東菏澤上高中的小陳的戶口遷往西藏。在李某帥的幫助下,李某再次聯(lián)系到了劉某,這次承諾考上“一本”給5萬元。

                          2019年6月7日高考當天下午,劉某在考場被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于是,警方立案調查,涉案人員相繼到案。

                          法院認為李某、李某帥二次組織三名考生跨省作弊,情節(jié)嚴重,已觸犯刑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予依法懲處。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學生家長讓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參加考試,其行為均侵犯了國家的考試制度,已觸犯刑法,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予依法懲處。同時該考生學籍被取消。

                          最終,李某、李某帥等人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個月以及適用緩刑,分別并處30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劉某等被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拘役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0000元到4000元不等。有5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教育考試培訓服務等相關活動。相關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檢察官提醒考生:靠實力高考,沒有捷徑可走

                          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宋志剛說:“辦理這個案件,心情很復雜,痛恨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同時也為參與其中的年輕人惋惜。劉某已經在讀研究生了,為了幾萬元的替考費,充當‘槍手’,毀了自己的大好前途。被替考的考生,被取消學籍,人生也留下了污點。”

                          “此案也提示家長,幫助孩子作弊不是愛孩子,是在害孩子,到頭來雞飛蛋打一場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都屬于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明確,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光明日報微信公號
                          責任編輯: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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