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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該表彰? 網(wǎng)友:標準應統(tǒng)一 專家:不表彰也應尊重人格價值

                          發(fā)布于:2016-5-23 15:26:53  瀏覽:987次
                          來源:新華社 作者: 張展鵬 編輯:盛珊珊

                          為了給救人溺亡的兒子討要“見義勇為”稱號,失獨父親江志根在奔波16年無果后,選擇將當?shù)卣嫔戏ㄍ,江蘇鎮(zhèn)江中院13日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熱點,加之這起案件持續(xù)時間長、地方領導出庭應訴,引起眾多網(wǎng)友包括法律界人士的熱議。從保護未成年人出發(fā),當前各地對其見義勇為行為普遍是“不鼓勵、不提倡”的態(tài)度,但是在見義勇為后,不授予榮譽稱號又可能會給家屬造成更大的心靈創(chuàng)傷,兩者之間的關系該如何權衡?

                          為何16年未等到一張榮譽證書?
                            江志根是鎮(zhèn)江句容市的一位農(nóng)民。2000年,其12歲的兒子江偉華為了救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之后,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曾正式發(fā)文,認定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并決定進行獎勵慰問,包括發(fā)放家屬慰問金以及逐月進行家庭補助。但當?shù)卣疀]有對其頒發(fā)榮譽證書。
                            2011年,由江蘇省、鎮(zhèn)江市、句容市三級見義勇為基金會等單位派員參加,專門就江志根反映的問題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解釋了為什么不能頒發(fā)榮譽證書——少年兒童心智未成熟、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如果監(jiān)護不到位,容易造成嚴重后果。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對見義勇為行為表彰獎勵的實踐,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此對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僅進行獎勵撫恤,并由句容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江偉華家屬作出撫恤決定,不另發(fā)榮譽證書。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
                            該如何體現(xiàn)人格價值?

                            對于這場“一張證書引發(fā)的訴訟”,有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原則上確實是“不鼓勵、不提倡”,但是當涉及具體案例時,還是要進行具體分析,而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和榮譽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門進行。
                            事實上,江蘇省內之前有完全不同的處置先例。2015年,13歲的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為救嗆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為其申請到“見義勇為”稱號,但所在區(qū)見義勇為基金會多次請示省市兩級見義勇為基金會,得到的答復都是“不授予”。上級部門拒絕授予的理由,正是因為李明宇救人時尚屬未成年,不應予以表彰。
                            而在更早之前的2002年,江蘇高郵11歲少年夏世祥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揚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之后還被追認為“革命烈士”。有網(wǎng)友指出,這幾起案例,某種意義上也體現(xiàn)出“法理和情感”之爭,在“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該表彰”上,應明確相關規(guī)定,至少在同一省內,統(tǒng)一標準,避免此類爭議再發(fā)生。
                            翻閱網(wǎng)上留言發(fā)現(xiàn),許多網(wǎng)友表達了對江志根的同情,但也有網(wǎng)友提出,發(fā)證書并非難事,但是如果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做出肯定表態(tài),可能會導致其他未成年人效仿,這樣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而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說,有關部門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不鼓勵其承擔超出自身能力的社會責任,更不鼓勵犧牲生命。
                            “從保護未成年人出發(fā),對于見義勇為行為我們不應當鼓勵,這可以理解!眳蝿Ψ逭f,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如果要表達和普及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不鼓勵態(tài)度,即使不表彰,也應充分尊重和肯定見義勇為者的人格價值尊嚴,進而更好地告慰逝者并撫慰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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