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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外出4歲兒子墜樓身亡 家長被判擔主責

                          發(fā)布于:2017-7-20 14:35:00  瀏覽:891次
                            原標題:4歲童墜樓身亡 父母被判擔主責 法院認定出租屋陽臺低于法定高度 房東擔責一成半
                            凌晨時分,租住在厚街出租屋的一對夫妻臨時外出,留下4歲的兒子小文(化名)獨自在4樓的房間里睡覺。沒想到半小時后回來,夫妻倆卻找不到兒子了。兩人到處尋找,最終在出租屋樓下找到了血跡斑斑的小文。不幸的是,小文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后,小文父母認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兒子身亡,狀告房東索賠17萬多元。
                            19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認為,小文的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的做法存在嚴重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涉案房屋陽臺低于法定高度,房東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賠付小文父母5萬多元。
                            媽媽走開才半小時
                            2013年開始,小文的父母在厚街鎮(zhèn)環(huán)岡一棟出租屋的四樓租了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今年1月22日凌晨兩點半左右,當時年僅4歲的小文正在熟睡,小文的媽媽因事離開了小文房間。3時許,小文的爸媽一同返回出租屋,卻發(fā)現小文不見了。兩人急忙尋找,后在該出租屋樓下的下水道旁邊找到躺著的小文。小文被送醫(yī)院搶救,被診斷為高空墜落致嚴重多發(fā)傷,同日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一個月后,小文父母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房東,認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兒子身亡,向房東索賠17萬多元。
                            房東則認為,小文的父母沒有照顧好小孩是事發(fā)主要原因,他對小文的不幸表示同情,愿意出于人道主義作一定補償。
                            家長監(jiān)護不力有重大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安部門調查以及死亡醫(yī)學證明,可以認定小文是從4樓房間的陽臺墜落身亡的。經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為一室一廳格局,建有一個非封閉式陽臺,廁所建在陽臺一側。出租屋樓下的下水道正對著房屋的陽臺,經測量,該陽臺的護欄高度為86.5厘米。小文爸媽確認,他們曾在陽臺堆放用于做飯的用具。
                            法院認為,小文爸媽在深夜將年僅4歲的小文獨自留在家中外出,應當可以預見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的巨大風險,存在監(jiān)護不力的重大過錯,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另根據《住宅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米,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米。案涉陽臺的欄桿高度僅為86.5厘米,未達到上述規(guī)定的1.05米。房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房東對小文父母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計算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合計30萬多元,房東應承擔15%即4.5萬多元。法院結合小文的死亡情況以及房東的賠償能力,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賠償小文父母賠償金4.5萬多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共5萬多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無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父母切勿疏忽大意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熊丹法官稱,近年,小孩被家長獨自留在家里或者其他場所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引發(fā)官司的情況屢有發(fā)生。不少家長懷有僥幸心理,以為自己走開一會出去辦事沒關系,卻將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險甚至死亡的境地。家長應當時時謹慎注意,切勿疏忽大意,對小孩認真盡到監(jiān)護職責,避免悲劇發(fā)生。(記者 龍成柳 通訊員 黃彩華)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黃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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