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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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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毒品44公斤販賣毒品案二審開庭審理

                          發(fā)布于:2017-7-3 17:00:00  瀏覽:1058次
                            戴著手銬腳鐐,在法警的看押下走進法庭,謝某某、陳某某、楊某某、顏某看上去鎮(zhèn)定自若,不時向旁聽席張望。2016年,因販賣毒品44公斤,謝某某、陳某某、楊某某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顏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因不服一審判決,四人向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月26日,這起自治區(qū)近年來審理的數(shù)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二審,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選擇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案件詳細情況也隨之浮出水面……
                            老鄉(xiāng)構(gòu)建毒網(wǎng)
                            謝某某1980年出生,系湖南省益陽市人,捕前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石井鎮(zhèn)。陳某某1974年出生,系湖南省益陽市人,捕前住湖南省益陽市南縣,其情人顏某1978年出生,捕前住湖南省益陽市南縣。3位老鄉(xiāng),一個在廣州,兩個益陽,卻鉤織起一張?zhí)厥獾呢湺揪W(wǎng),最終卻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謝某某交代,他之前在廣州市打工,因為吸毒認識了販賣毒品的上線阿彬。2014年5月中旬,老鄉(xiāng)陳某某來廣州找他,謝某某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黃邊村一個小區(qū)的出租屋內(nèi)向陳某某、顏某以每克29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20公斤,以每粒30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200粒。陳某某、顏某將裝有甲基苯丙胺20公斤的紙箱通過廣東省珠海市至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的長途客車運至陳某某、嚴某某的老家南縣。后陳某某、顏某隨身攜帶甲基苯丙胺片劑200粒返回益陽市。在交易過程中,陳某某當場支付毒資24萬元;在廣州市期間陳某某向謝某某匯款支付毒資15萬元;回益陽市將甲基苯丙胺5公斤販賣給“阿偉”后,又指使“阿偉”向謝某某支付毒資15萬元。
                            2014年6月上旬,謝某某在廣州白云區(qū)的出租屋內(nèi)向陳某某以每克33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14.5公斤、以每粒28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300粒。后陳某某將裝有甲基苯丙胺14.5公斤的紙箱通過長途大巴運至南縣,又隨身攜帶甲基苯丙胺片劑300粒返回益陽。在交易過程中,陳某某當場支付毒資10萬元;回益陽后,分三次共計向謝某某匯款支付毒資13萬元。
                            2014年7月17日,謝某某與陳某某通過電話約定,陳某某向謝某某以每克33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10公斤。后謝某某將裝有甲基苯丙胺10公斤的木桶通過廣東省深圳市至湖南省益陽市南縣的長途客車至南縣并通知陳某某查收,陳某某收到后致電謝某某進行確認后向其轉(zhuǎn)賬支付毒資20萬元。
                            “我只是打工的,給阿彬打工,陳某某是把錢給阿彬,我負責接送。剛開始從阿彬那兒拿貨是每公斤2.5萬元,第三次的時候上漲了價格,每次販賣完,我可以從中得到幾萬元!敝x某某在法庭上供述。
                            毒品二次販賣
                            陳某某從謝某某處購得毒品,然后轉(zhuǎn)手進行販賣。2014年5月中、下旬,陳某某和情人顏某在山西省長治市屯留縣一賓館房間內(nèi)以每克13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包頭人,捕前住高新區(qū)南壕村)販賣甲基苯丙胺1公斤,楊某某向陳某某支付毒資5萬元,回到包頭后,又向陳某某匯款支付毒資8萬元。
                            2014年6月初,陳某某與楊某某通過電話約定在包頭高速公路出口交易毒品,陳某某從湖南益陽市南縣乘坐出租車、楊某某駕車在包頭市高速公路出口見面后,在楊某某的汽車內(nèi),陳某某以每克13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公斤,楊某某當場支付毒資3萬元,后又向其轉(zhuǎn)賬支付毒資3萬元。陳某某在包頭停留數(shù)日后,楊某某開車送陳某某前往長治市,在長治市屯留縣一賓館內(nèi),陳某某又向楊某某以每克130元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200克,后楊某某將本人家事的大眾帕薩特轎車以10萬元的價格抵給陳某某支付毒資。
                            2014年6月18日,陳某某在山西省長治市屯留縣賓館內(nèi)以13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3公斤,楊某某當場支付毒資3萬元,又將本人駕駛的沃爾沃轎車以10萬元的價格抵給陳某某支付毒資。7月上旬,陳某某、顏某在山西省長治市屯留縣賓館內(nèi),又向楊某某以130元每克的價格販賣甲基苯丙胺1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
                            當年7月21日,陳某某、顏某在向楊某某販賣1公斤毒品時被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抓獲顏某、楊某某,陳某某逃匿。公安機關(guān)在現(xiàn)場查獲、扣押陳某某、顏某藏匿在賓館內(nèi)的甲基苯丙胺3.2公斤(第二次庭審變更為3.16734公斤)、楊某某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5萬元。
                            包頭市場販毒
                            購買毒品后,作為包頭人的楊某某,在包頭市多地進行販賣。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楊某某在包頭市高新區(qū)曹欣小區(qū)、昆區(qū)上元名府小區(qū)、青山區(qū)趙家營子小區(qū)東門附近向魯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30次,共計120克;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中旬,楊某某在包頭市高新區(qū)南壕村附近向李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7次,共計170克;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楊某某在南壕村、趙家營子村、東河區(qū)夏日華庭小區(qū)附近向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6次,共計110克;2014年6月至7月,楊某某在高新區(qū)總部經(jīng)濟園停車場、金融建材城停車場向鄭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2次,共計88克。
                            2014年10月,楊某某在被羈押期間突發(fā)疾病,被包頭市看守所送至包頭市中心醫(yī)院診治。10月17日21時許,楊某某借上廁所之機,將廁所暖氣閥門扳手卸下并藏匿于褲兜內(nèi)。18日零時許,楊某某乘看管民警熟睡及本人未戴手銬的便利條件,使用暖氣閥門扳手將雙腳上戴的腳鐐與病床連接的腳鐐打開,手提雙腳上戴的腳鐐逃離醫(yī)院。離開醫(yī)院乘坐出租車后,借用出租車司機的電話與被告人侯某某(包頭人,因本案被判刑兩年后辦理取保候?qū)?通話,得知侯某某居住在某出租屋內(nèi)時,指使侯某某去路邊等候出租車并支付租車費。侯某某趕到包頭市二水廠附近的馬路邊接上楊某某并支付了出租車費,又將楊扶回自己的出租屋內(nèi)。侯某某在楊某某的要求下,到路邊的五金商店購買了鋼鋸及鋸條。在侯某某的配合下,楊某某使用鋼鋸及鋸條將本人雙腳上攜帶的腳鐐鋸斷。之后,攜帶侯某某提供的現(xiàn)金950元、手機一部,穿上侯某某提供的衣服、皮鞋,騎上侯某某的電動車逃匿。楊某某離開后,侯某某沒有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楊某某的逃跑情況。2014年10月20日,侯某某在高新區(qū)南壕村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后,侯某某未如實供述協(xié)助楊某某脫逃的經(jīng)過。
                            2014年10月31日,楊某某在包頭市沼潭火車站西側(cè)路旁堡鑫來飯店門前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毒販難逃法網(wǎng)
                            2016年10月20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某某、陳某某、顏某、楊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向他人販賣毒品。其中,謝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4508克、海洛因8.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00粒,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4500克、海洛因4.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00粒,顏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4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00粒,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5900克。被告人謝某某、陳某某、顏某、楊某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某為了逃避打擊,從醫(yī)院脫逃,其行為已構(gòu)成脫逃罪。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楊某某是犯罪的人,仍為其提供隱藏的處所、逃匿的財物,幫助其逃匿后又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假證明包庇楊某某,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包庇罪。
                            據(jù)此,被告人陳某某、謝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顏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侯某某犯窩藏、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作案工具黑色軒逸小轎車和廣本雅閣小轎車,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處理上繳國庫。本案已凍結(jié)、扣押在案的毒資人民幣19.668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處理上繳國庫。本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謝某某、陳某某、顏某和楊某某黃金項鏈、手鏈、戒指、手表、手機、銀行卡和皮包等贓物,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處理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除侯某某未上訴外,其余四人均提出上訴。6月26日,該案二審由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未當庭宣判。(王禎 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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