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7日上午8點半左右,攜帶大件行李通過地鐵安檢后,田先生整理行李準備離開,此時另一名乘客馬女士并沒有按順序通過,而是從側面超越田先生。在這一過程中,二人身體接觸,馬女士摔倒受傷,造成橈骨遠端骨折,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馬女士將田先生和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下稱地鐵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8.6萬多元。
法院一審判決馬女士自己擔責40%,田先生和地鐵公司分別承擔責任35%和25%,須各賠償馬女士5.8萬多元和4.1萬多元。地鐵公司不服上訴。8月28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馬女士:田先生為捆扎行李向后伸腿,絆倒了自己
馬女士今年61歲,據(jù)其稱,去年5月7日上午8點半左右,在天通苑北站地鐵站進站口,當她準備過安檢時,遇到了田先生一家。
馬女士稱,田先生在行李通過安檢后未讓開通道,繼而在乘客必經(jīng)的狹窄安檢通道上長時間停留,整理行李,造成安檢通道堵塞。
馬女士回憶說,田先生為了捆扎行李隨意向后伸腿,絆倒了正常行走的自己,且在彎腰捆扎時臀部撞擊到自己的腰部,造成自己受傷。
事發(fā)后,馬女士被送到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
田先生:馬女士在不足1人通行的空隙穿插前行,導致相互絆到
據(jù)59歲的田先生說,事發(fā)前他陪妻子來北京復診看病,事發(fā)當天準備坐地鐵去火車站返回老家。
田先生回憶說,當自己過安檢整理行李時,忽然被人絆了一下,田先生回頭看到馬女士坐在地上并扯住了自己。
田先生說,根據(jù)民警現(xiàn)場調(diào)取的視頻,馬女士行走得又急又快,且戴有墨鏡,因其前方有一位女子突然停住,馬女士于是在該女子及自己中間不足1人通行的空隙穿插前行,導致自己和馬女士相互絆到。
另一名被告地鐵公司則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地鐵公司不僅在各處提示“請勿擁擠,順序通過”,事發(fā)時,安檢員對原告進行了合理的救助。另外,從現(xiàn)場錄像可以看出,當時通過安檢通道的客流量并不多,按順序通過安檢通道,并不會出現(xiàn)擁擠的情況。
在本案一審過程中,馬女士提出鑒定申請,經(jīng)鑒定,馬女士構成10級傷殘。
北京一中院:田先生存在過錯,地鐵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馬女士未按照順序通過的原則搶行通過安檢門,是導致其受傷的重要原因,馬女士應該對損害結果承擔40%的民事責任。
田先生攜帶大件行李乘坐地鐵,在通過安檢門后整理行李時,應當預見到周圍會有其他乘客通過,但他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馬女士摔倒受傷,故田先生的行為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35%民事責任。
地鐵公司在安檢門部位已經(jīng)設置工作人員,但其工作人員在田先生整理行李用時較長、導致安檢門處通行順序混亂時,并未及時予以疏導,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25%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田先生和地鐵公司分別賠償馬女士5.8萬多元和4.1萬多元。
一審宣判后,地鐵公司不服上訴,其認為,馬女士人身損害與地鐵公司不存在因果關系,即使承擔管理責任,一審認定比例也過高,地鐵公司同意承擔10%到15%的責任。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地鐵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具體情況酌定其承擔25%的責任并無不當,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濮陽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