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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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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生追跑受重傷,同學判賠15萬!小伙伴這么“脆”我該怎么辦?

                          發(fā)布于:2018-9-12 12:47:00  瀏覽:899次
                            和小伙伴玩得正高興,對方突然摔倒重傷,自己竟要賠償醫(yī)藥費?
                            帶侄子及其朋友(小A)外出游玩,小A意外身亡,自己為何也要承擔責任?
                            日前,網絡連續(xù)曝出兩起因意外傷害訴相關人賠償?shù)陌咐,引發(fā)廣泛關注。有網友直呼,同伴意外算在自己頭上?那以后還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少年玩耍摔倒脾臟破裂 法院:玩伴賠15萬
                            據成都商報報道,兩位15歲少年小唐和小汪在課間追逐打鬧,小唐突然摔倒不起,送醫(yī)后被診斷為脾破裂、經手術后摘除,傷情構成七級傷殘。
                            小唐父母認為,是小汪惡作劇在先,讓小唐來追他,才導致意外發(fā)生,其監(jiān)護人應擔責;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他們提出起訴,要求學校和小汪一家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30萬余元。
                            資料圖:小學生在操場活動。梅鐿瀧 攝
                            法院一審判決,小汪父母賠償15萬余元,學校不承認賠償責任。法院給出的依據是,學校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開展了安全教育,小唐、小汪均已接受安全教育,且事發(fā)地不存在安全隱患,故認定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
                            小汪向小唐灑水,并用言語刺激,導致小唐在追逐過程中受傷,是事發(fā)主因,應承擔60%的責任;小唐沒有冷靜應對,在追逐過程中沒有注意自身安全,應自行承擔余下責任。
                            對此,小汪父母表示難以接受,提起上訴。他們認為,兩個孩子年齡相仿、認知相當,不存在誰對誰的特別義務,而且雙方各自奔跑,無主動侵權行為。
                            對于小汪“挑起追逐”的行為,其母張女士認為,從追逐開始、到小唐摔倒的操場,中間有較長距離,在這期間,小唐的想法完全可以改變,不應歸咎于自己孩子。
                            資料圖:小學生球員在練球
                            10歲男童溺水身亡 同行成年人被判賠償8萬多
                            去年6月,四川宜賓,在長江邊踩水的10歲男童徐某為撿起被沖走的鞋子,不幸落水溺亡。法院日前宣判,與徐某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陳某被判承擔15%責任,賠償人民幣8萬余元。
                            事發(fā)當日中午,陳某(成年人)帶侄子到濱江路玩耍,途中遇到侄子的朋友徐某要求跟隨同去。
                            到達目的地后,侄子提出要去江邊淺水區(qū)泡腳,三人于是就越過了公園管理處設置的“嚴禁到江邊踩水”警戒帶,來到江邊。
                            之后,徐某的鞋子掉進江中,為撿鞋子不慎落水,被沖走后溺亡。
                            資料圖:宜賓長江親水步道。來源:四川新聞網
                            事發(fā)后,徐某父母向同行的唯一成年人陳某發(fā)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類損失58萬余元。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某承擔15%賠償責任,即87286.95元;剩余責任由徐某自身及其父母承擔。
                            法院認為,被告陳某在同意了徐某要求跟隨玩耍的要求后,即被賦予了臨時性的管理監(jiān)護義務,但卻并未盡責,無視警戒線同兩名未成年人到江邊踩水;戲水時僅口頭警告“要在上面泡腳”,未盡到制止、勸阻義務,故認定陳某與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系,應按比例酌情予以賠償。
                            案件審結后陳某對媒體表示,雖然感覺有點冤,但尊重法院判決。
                            還能不能和小伙伴愉快玩耍?律師支招
                            翻閱媒體報道不難發(fā)現(xiàn),近年來,因同伴發(fā)生意外致同行人擔責的案例不時可見:
                            廣東四名學生結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其余三人施救未果后卻共同商定不報警,被判賠償共計3萬4千元;
                            合肥一男子與朋友聚會,先后在飯店和KTV飲酒,散場后遇大雨決定跑步回家,途中兩次摔倒后倒地身亡,法院判定與男子同去KTV的7人共同承擔20%責任,共計賠償12萬余元;
                            東莞一男子與四名工友喝酒,醉酒后被送回家,次日凌晨因重度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定四人對當事人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共應承擔10%責任,賠償共7萬余元……
                            看到這里,有網友“表示慌了”:同伴發(fā)生意外,同行者要擔責,這讓我們還怎么愉快玩耍?
                            還有網友調侃:小伙伴約起來?不了不了,怕賠錢!
                            就此問題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封躍平表示,同伴發(fā)生意外后同行者是否要承擔賠償,過錯責任是主要判斷依據。
                            他以“10歲男童溺水身亡 同行成年人被判賠償8萬多”為例指出,陳某作為同行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負有臨時照管義務,卻默許孩子在江邊踩水等行為,其自身存在過失,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川有同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認為,陳某承擔著“作為義務”,沒有盡職就要擔責,對孩子溺亡承擔一定賠償并不冤枉。
                            北京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東耕則指出,除過錯責任外,法院在做出判決前,還會考量公平責任,即在因果關系較弱或并不明確時,基于公平、道德等考慮,酌情給予受害一方一定的賠償!吧倌晖嫠Kさ蛊⑴K破裂,這一案件的判決應該就是采用了這樣的思路!
                            針對部分網友的“恐慌”,長期從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田洪山律師直言“大可不必”。他表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為與同伴意外并無因果關系,并在同伴可能陷入危險境地前予以勸告、制止,在意外發(fā)生時盡到救助或通知義務(報警等),原則上可以免責。
                            不過他也指出,對于勸告、制止等義務,相當一部分民眾目前并不了解,有必要廣而告之。
                            “要避免因同伴發(fā)生意外而擔責,關鍵在于真正把對方‘當回事’,設身處地考慮對方的人身安全!狈廛S平說,無論是因過錯賠償,還是基于公平原則的道義上的賠償,其實都為時已晚,提高安全意識、避免悲劇發(fā)生才是最重要的。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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