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舞蹈培訓班學習多年,卻在一次課上完成下腰動作時摔倒受傷,后經(jīng)治療鑒定,構成一級殘疾。對此,舞蹈培訓機構認為自己并不存在過錯,這讓女孩的父母無法接受,于是將對方告上法庭。最終,蘇州的這家舞蹈培訓機構被判賠償113萬余元。
受傷后輾轉多地醫(yī)院求診治療
小真(化名)今年9歲,她從4歲開始,每個周末都會在父母陪同下到家附近的蝴蝶舞蹈培訓工作室(化名)練習舞蹈。
沒想到在7歲那一年,卻發(fā)生了意外。2017年6月的一個周六下午,小真在母親的陪同下來到蝴蝶工作室。課程進行期間,舞蹈教師吳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學員示范下腰動作。小真在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仰面摔倒后出現(xiàn)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癥狀。吳某及小真的母親隨即幫助她舒緩疼痛,但是一個小時后,癥狀依然沒有緩解。
旁晚6點左右,小真的父母發(fā)現(xiàn)孩子雙腿無法站立,于是將她送醫(yī)治療。
“從蘇州輾轉上海、北京,期間在7家醫(yī)院求診治療!睋(jù)小真的父親說,從事發(fā)到現(xiàn)在,孩子幾乎都在醫(yī)院度過。
2019年1月,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小真因跳舞下腰致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礙,其損傷已構成一級殘疾,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小真的父母認為,全部責任都在于舞蹈培訓機構,于是代表小真訴至蘇州市虎丘法院,索賠共計255萬余元。
法官:培訓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查,被告蝴蝶工作室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吳某。
在庭審時,被告蝴蝶工作室辯稱自己在培訓過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訓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不存在過錯。其還表示學生在開展舞蹈培訓前進行了充分的熱身練習;事故發(fā)生時,在場的原告監(jiān)護人未盡到看護職責,事后對原告的傷情未引起足夠重視。
吳某認為,該事故系原告動作失誤導致,并非被告的教學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蝴蝶工作室在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舞蹈培訓時,其所承擔的責任應當?shù)韧谖覈謾嘭熑畏ㄖ械慕逃龣C構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吳某在原告單獨完成下腰動作時,對上述動作可能造成10歲以下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fā)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原告在完成該動作時倒地受傷,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損傷、脊髓休克,目前遺留截癱的嚴重后果。對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父母未認識到危險性,法官判減輕對方三成賠償責任
此外,承辦法官也指出,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小真的父母在安排女兒參加舞蹈培訓時,對小真自身生長發(fā)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原告在舞蹈培訓過程中導致的上述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減輕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賠償責任。
虎丘法院按規(guī)定計算出原告的實際損失為包括醫(yī)療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65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舞蹈工作室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承擔70%責任,共計賠償113萬余元。
對于本案的啟示,承辦法官建議,教育培訓機構能與家長一道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yī)療等保險,一旦發(fā)生意外,可保證受傷的孩子及時得到賠償。
來源:揚子晚報 責任編輯:葉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