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江干區(qū)檢察院起訴的魏某某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公開宣判,罪名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窩藏罪等。該案系江干區(qū)檢察院起訴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該案于今年1月18日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開始,被告人魏某某以其經營的體育經紀公司名義設立拳館,在杭州市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以魏某某為首,被告人丁某某、張某等人積極參加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并發(fā)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2015年9月,魏某某糾集丁某某、常某某、龐某某及張某某等人,以斂財為目的,在江干區(qū)設立辦公地點,從外地遷入拳館作為暴力威脅的后盾,先后籌備成立杭州市某商會和某物流公司,并以此為依托,逐步形成以魏某某為首領導,以被告人丁某某、常某某、龐某某等6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等5人為其他參加者的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
江干區(qū)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程度的不同,對首犯被告人魏某某四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對被告人丁某某、龐某某、常某某等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七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等;
對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等5人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至十六萬元不等;
對另兩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同時全案對相關違法所得責令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范圍內予以退賠,返還被害人。
來源:杭州檢察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王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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