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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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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毒被判死緩后司機獄中喊冤 最高檢就“零口供”案件舉行公開聽證

                          發(fā)布于:2020-12-22 13:05:00  瀏覽:696次

                          “車牌是誰換的?”

                          “我換的。”

                          “為什么你要更換車牌?”

                          “因為換車牌可以逃避電子眼,我之前跑車也更換過!

                          “車原來是在哪里?”

                          “我停在老家彝良,是誰開到昆明的我不清楚,我問過老板,但是他們沒有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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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會現(xiàn)場

                          1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劉某方刑事申訴案在云南昆明召開公開聽證會。當日12時45分,這場已持續(xù)三個多小時的聽證會進入下半場,聽證員們圍繞這起“零口供”毒品案細節(jié)重點發(fā)問,正在獄中服刑的申訴人劉某方通過云南省文山監(jiān)獄的遠程視頻系統(tǒng)作答。

                          司機劉某方是否知道車上藏有毒品?真實車主和雇主“圓圓”的身份未全部查清,是否影響劉某方的定罪?能否排除其他人將毒品藏匿在車上的合理懷疑?經(jīng)評議,有聽證員不建議啟動監(jiān)督程序,也有聽證員認為案件偵辦存在瑕疵,建議進行抗訴。最高檢將適時對這起刑事申訴案作出處理決定。

                          “我不知道車上有毒品”

                          事情要回溯到2016年2月20日。當日,劉某方駕駛一輛貨車從云南省景洪市行至思小高速公路關(guān)坪查緝點,在接受西雙版納州公安邊防支隊偵查人員檢查時,偵查人員現(xiàn)場從車輛駕駛室上側(cè)工具箱夾層一個迷彩包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0包,凈重5596.6克,并從駕駛室內(nèi)查獲假車牌照1張。

                          2016年10月28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檢察院認為劉某方涉嫌運輸毒品罪,對劉某方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西雙版納州中級法院認定劉某方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劉某方堅稱自己不知車上有毒品,要求改判無罪,提出上訴。

                          全部案件材料被送到云南省檢察院。該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017年7月28日,云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不服終審裁定,劉某方向云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其中提到,原判認定劉某方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并被當場查獲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毒品數(shù)量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劉某方關(guān)于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運輸?shù)纳暝V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之后,劉某方又向云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云南省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復(fù)查結(jié)果通知書同樣認為,劉某方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且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應(yīng)依法懲處。

                          “劉某方提出的申訴理由與在案證據(jù)證實的事實不符。一二審法院對其的定罪量刑并無不當。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刑事申訴復(fù)查結(jié)果通知書這樣指出。

                          劉某方對上述結(jié)果仍不服,2019年7月,他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劉某方刑事申訴案承辦人、最高檢第二檢察廳檢察官李豪調(diào)閱了本案卷宗,與劉某方案部分原承辦人員進行座談,赴文山監(jiān)獄詢問劉某方,實地調(diào)查走訪,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辦理重罪案件的刑事申訴要慎之又慎,因此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前,最高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

                          “毒品犯罪案件占重罪案件總數(shù)的近一半,對毒品犯罪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弊鳛檫@起聽證會的主持人,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副廳長黃衛(wèi)平說,這起案件看似簡單,實際上也反映出一些具體問題。比如雖然是現(xiàn)場查獲了毒品,但被告人不承認藏毒運毒,稱不知道毒品從何而來,如何通過外圍證據(jù)和間接證據(jù)加以證明,查緝毒品犯罪的程序是否規(guī)范,哪些證據(jù)應(yīng)及時提取以及哪些證據(jù)應(yīng)及時加以甄別等。

                          原案證據(jù)能否“零口供”定罪

                          “我請求調(diào)取車輛進入檢查站后的監(jiān)控。當時公安檢查的時候把我?guī)У搅塑嚺赃吙,后來我被帶到后車門附近長達一個小時,他們才從駕駛室那里拿出了毒品!甭犠C會開始后,劉某方首先對毒品的來源提出質(zhì)疑,并解釋說這是自己當時拒絕對查獲毒品簽字的原因。

                          據(jù)劉某方介紹,車輛是“圓圓”朋友李欣(化名)的,自己是通過微信認識“圓圓”,后來受雇于她跑運輸。對方答應(yīng)每月給其保底工資5000元,另加10%提成。不過,雙方未簽訂勞務(wù)合同。

                          “我只知道‘圓圓’的照片、微信號、手機號,她的其他具體身份信息不清楚,現(xiàn)在‘圓圓’的身份還沒有查實,一些能證明我無罪的證據(jù)沒有進行調(diào)取!蓖瑫r,劉某方強調(diào),自己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動機,查獲毒品的位置不在其日常接觸的范圍。

                          “證據(jù)嚴重不足,事實明顯不清,不足以證實申訴人運輸毒品的事實,一二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啟動再審,宣告無罪。”劉某方的代理人丁大勇認為,李欣、“圓圓”有重大嫌疑,他們與涉案的毒品有牽連,極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者,不能因為從劉某方駕駛車輛查獲了毒品就認定其運輸毒品,不排除他是被人利用、對毒品不明知的可能。

                          “結(jié)合在案客觀證據(jù),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形成證據(jù)鎖鏈最終定罪。”聽證會上,原案一審承辦人、西雙版納州檢察院檢察官魏亞萍進行回應(yīng)。

                          “圓圓”的身份沒有查清,能否認定毒品是劉某方的?魏亞萍解釋說,由于劉某方?jīng)]有提供“圓圓”的真實姓名、住址等信息,真實車主及雇主身份還沒能全部查清,但不影響認定毒品與劉某方的關(guān)聯(lián)性。案發(fā)前,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是劉某方,沒有其放置或配合,毒品是不能藏匿在車輛的隱蔽部位的。無論毒品是否歸劉某方所有,即便是受雇運輸毒品,也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

                          貨車車門鎖“有問題”,如何排除他人藏毒的合理懷疑?偵查實驗筆錄顯示,涉事車輛的車門完好,未發(fā)現(xiàn)車門有撬門撬鎖痕跡。車輛的內(nèi)拉中控鎖為關(guān)閉等特殊狀態(tài)時,駕駛室不能完全鎖好。魏亞萍說,貨車車鎖存在一定故障,但如果劉某方下車時沒有手動將打開的中控鎖關(guān)閉,或者沒有他的配合,其他人不可能將毒品藏匿在駕駛室里!皠⒛撤竭\輸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不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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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會現(xiàn)場

                          原案二審承辦人、云南省檢察院檢察官徐薇給出了不同的審查意見: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jù)的情況下,存在毒品來源不明,毒品是何時何地何人放進貨車工具箱夾層內(nèi)的,要運往何處交給何人,毒品要如何處理等方面事實不清。涉案人員“圓圓”未到案,導(dǎo)致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參與運輸毒品。

                          云南省檢察院檢察官鐵朝翠曾在申訴環(huán)節(jié)對該案進行審查!皠⒛撤降纳暝V理由不能成立。”她在聽證會上指出,劉某方采用低于市場價的方式拉紙板作為掩護運輸毒品,將毒品藏匿在高度隱蔽的位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從其車輛活動軌跡看,景洪不是他長期的貨運路線,事出反常,且對于更換車牌的情況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零口供”案件,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緘口不言、拒絕陳述,或者只單純進行無罪辯解的案件。

                          本案聽證員、云南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云南萬捷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徐國功坦言,毒品案件常常會面臨“零口供”難題,雖然是在涉案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或駕駛的車上查獲毒品,但在毒品來源、物品來源、車輛來源不清的情況下,有些人會以“毒品不屬于我所有”進行辯解,這給司法辦案帶來一定困難。實踐中,有些甚至還事先預(yù)謀,采用單線聯(lián)系、人貨分離、錢貨分離、分段運輸?shù)确绞狡髨D逃脫打擊。

                          “辦理這類案件時,要結(jié)合案件證據(jù),根據(jù)常情常理或交易習慣、生活習慣,以及當事人的年齡、知識和文化水平、閱歷等進行綜合考量,才能進行罪與非罪的判斷!毙靽娬{(diào)說。

                          慎之又慎辦理重罪申訴案件

                          據(jù)介紹,原案已經(jīng)查明了劉某方身份、案發(fā)前后及當日的通話記錄、行駛軌跡、銀行流水、涉案毒品成分、含量、數(shù)量等主要事實。但仍存在未能查實的幾處疑問,比如“圓圓”的真實身份、涉案車輛的真實車主、“圓圓”與真實車主的關(guān)系、涉案車輛里的毒品是為誰運輸以及毒品要運向何地、運給何人等,這些仍需要進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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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證會現(xiàn)場

                          經(jīng)過長達4個多小時的公開聽證,徐國功等五位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最終形成評議意見——有聽證員不建議啟動監(jiān)督程序,也有聽證員認為“圓圓”等相關(guān)疑點沒有查清,案件偵辦也存在瑕疵,考慮到死刑案件應(yīng)該有更高的證據(jù)標準,建議進行抗訴。

                          12月18日14時許,聽證會接近尾聲,在聽取劉某方的最后陳述意見后,黃衛(wèi)平宣布:根據(jù)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結(jié)合當天的聽證評議意見,最高檢將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結(jié)果另行通知。

                          本案聽證員、云南省市政工程協(xié)會副會長、云南省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李瑩波全程參與聽證!奥犠C會程序合法、過程完整,讓各方都充分發(fā)表了意見,作為聽證員我們也完整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這是新時代法治建設(shè)的新亮點,也是司法體制改革以來的新氣象。”李瑩波說。

                          昆明理工大學(xué)法學(xué)院副教授張薇薇也是聽證員之一!肮_聽證為控辯雙方提供了公開透明的交流平臺,對于樹立司法權(quán)威、維護司法公正有積極意義!彼岬阶约河∠笊羁痰膬牲c:一是聽證程序充分保證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quán),給予其及代理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時間和機會;二是最高檢承辦人為查清存在疑問的部分案件事實付出了巨大努力,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

                          本案聽證員、云南大學(xué)法學(xué)院副教授程龍說,三個層級的承辦檢察官同時出席聽證會,能夠完整清晰地呈現(xiàn)辦案思路,也表達了不同檢察官的不同意見,非常公開。對于這類重罪申訴案件進行公開聽證,體現(xiàn)出檢察機關(guān)對重罪案件慎重、人性化的處理態(tài)度。

                          “刑事申訴案件能否抗訴,關(guān)鍵要看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是否滿足刑事訴訟所要求的證明程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枉法裁判等行為!痹诓稍L最后,程龍補充說,辦理此類“零口供”案件,應(yīng)關(guān)注各間接證據(jù)、客觀證據(jù)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尤其是由客觀證據(jù)推定被追訴人的主觀認識和心理狀態(tài)時,應(yīng)當更加注意刑事推定使用時的規(guī)范性、合邏輯性。

                          公開聽證會已落下帷幕,但關(guān)于如何辦理“零口供”案件的討論仍在繼續(xù),這是實踐留給司法機關(guān)的一道“必答題”。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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