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4名涉毒罪犯已被執(zhí)行死刑
10起典型案例中,4起案例的罪犯已被執(zhí)行死刑,法院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決心可見一斑。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走私、制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案例4起,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案例3起,因吸毒引起的涉毒次生犯罪案例兩起,涉及互聯(lián)網(wǎng)新類型販毒案例1起。
租養(yǎng)豬場秘密制毒
近年來,我國面臨境外毒品滲透和國內制毒犯罪蔓延的雙重壓力,走私、制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均呈加劇之勢。
在10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涉及源頭性犯罪,包括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蔡志雄販賣、制造毒品案,楊開水運輸毒品案以及魯福平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其中,前三起案例的罪犯已被執(zhí)行死刑。
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從廣東購買毒品后運回湖南進行販賣的案件。李懷愉曾因販毒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在短期內多次從廣東惠東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俗稱K粉)運回湖南益陽進行販賣,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法院依法對李懷愉判處并核準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K粉是一類精神藥品,濫用會產(chǎn)生認知障礙、引起幻覺,危害很大。近年來,濫用K粉等合成毒品的人數(shù)呈上升之勢,制造K粉犯罪多發(fā)。在蔡志雄販賣、制造毒品案中,其以辦廠生產(chǎn)膠水為名,租賃一處養(yǎng)豬場作為秘密制毒窩點,案發(fā)后查獲的成品數(shù)量達140余千克。法院依法對蔡志雄判處并核準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在毒品犯罪中,為逃避打擊,組織他人運輸毒品的情形并不少見,其中,組織懷孕婦女、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運輸毒品的情形也時有發(fā)生。楊開水運輸毒品案中,其組織多名懷孕婦女運輸毒品,涉案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約定的非法報酬數(shù)額巨大,且楊開水作案時,正值其之前因運輸毒品被判刑的假釋期間,理應依法從重處罰。法院依法對楊開水判處并核準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而魯福平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一案中,魯福平明知鄰酮屬于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為牟取暴利伙同他人非法生產(chǎn),至案發(fā)時產(chǎn)量達230余千克,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指使未成年人販毒
受毒品消費市場持續(xù)膨脹影響,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長迅速。如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此類案件數(shù)從2012年的7761件增至2016年的30819件,5年間增長2.97倍。
在利惠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利慧青等人為容留他人吸毒賺取利潤而租賃KTV的兩間包房,安排人員為吸毒者提供服務,容留行為持續(xù)時間長,案發(fā)時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節(jié)惡劣,法院依法對利惠青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零包販毒作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獲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國吸毒人數(shù)龐大,零包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較高,社會危害不容忽視。
於國軍販賣毒品案中,於國軍每次販賣冰毒僅1克左右,但其販賣毒品近20次,共計15.4克,同時,從其家中查獲12.09克毒品,亦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法院根據(jù)於國軍多次販賣冰毒共計27.49克的事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1年,體現(xiàn)了對此類末端毒品犯罪的嚴懲。
在3起末端毒品犯罪案例中,楊洪販賣毒品案極其惡劣。2016年6月中旬以來,時年23歲的楊洪通過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攏、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為其向購毒人員送毒品,還向未成年人楊某某出售毒品。法院根據(jù)楊洪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對其從重判處刑罰,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網(wǎng)絡涉毒案件增多
據(jù)了解,近年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物流寄遞渠道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wǎng)絡覆蓋面廣、易隱瞞真實身份等特點,在網(wǎng)絡交流平臺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個新特點。
在臧吉喆販賣毒品案,臧吉喆與趙某、徐某某(均另案處理)通過QQ或者微信聯(lián)系后,假借淘寶購物或者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分別向二人購買冰毒共計250克用于販賣。公安人員抓獲臧吉喆時,當場查獲冰毒4.53克。
法院認定,臧吉喆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臧吉喆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判處臧吉喆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吸毒致幻殺人償命
隨著我國吸毒人數(shù)的增長,近年來,為獲得購毒資金而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為失控而誘發(fā)的殺人、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頻發(fā),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
10起典型案例中,就有兩起涉毒次生犯罪案例,其中肖勝故意殺人案還造成一名民警死亡的嚴重后果。
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案發(fā)前肖勝多次吸食毒品,出現(xiàn)幻覺、被害幻想等癥狀。交通肇事后,肖勝持械對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交通警務人員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并核準死刑。
毒品多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后產(chǎn)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癥狀。因此,吸毒后駕駛機動車極易因上述癥狀而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在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張沛生吸食毒品后駕車在市區(qū)超速行駛并闖紅燈,在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后,張沛生駕車逃離現(xiàn)場,途中又連續(xù)撞擊多輛汽車和三輪摩托車,造成兩人重傷、多車損壞的嚴重后果,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周斌)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黃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