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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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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屬舉止行為犯

                          發(fā)布于:2017-6-5 9:45:00  瀏覽:845次
                            當前,由于受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意識不強、法治意識相對薄弱等因素影響,有的人從事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從刑法第34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6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犯罪構(gòu)成、立案追訴和量刑等均采用了行為犯的標準。
                            但是,司法實踐中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進入運輸狀態(tài)后未到運送終點就被查獲的犯罪形態(tài),是否屬于犯罪既遂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既遂與否,應以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是否起運為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一經(jīng)進入運輸途中,就構(gòu)成犯罪既遂。第二種觀點認為,對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者來說,其開始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之時是犯罪著手,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被運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
                            從刑法理論上講,行為犯有過程犯和舉止犯之分。過程犯要求行為人實施并完成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構(gòu)成要件全部行為的,為犯罪既遂;如果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全部行為實施完畢的,為犯罪未遂。舉止犯不要求行為人將構(gòu)成要件的客觀行為全部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構(gòu)成要件客觀行為的,即成立犯罪既遂。上述兩種觀點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認為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是行為犯;不同之處在于,第一種觀點將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視為舉止行為犯,第二種觀點則將其視為過程行為犯。而依照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guī)定,此罪分為三個量刑檔次,分別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一般情節(jié)),五年到十年(情節(jié)嚴重),十年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梢,犯罪既遂與否對行為人的量刑影響很大。
                            筆者認為,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是行為犯中的舉止犯,其犯罪構(gòu)成的完備在客觀上不要求發(fā)生具體的危害結(jié)果,只要行為人實施非法運輸行為即構(gòu)成犯罪既遂。除了對象不能犯的場合外,其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態(tài),即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途中被查獲的行為應構(gòu)成犯罪既遂。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立法本意看,一種犯罪之所以被界定為舉止行為犯而非過程行為犯,主要是由該犯罪的自身特點及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這些犯罪在實行之初就已顯露出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若其進一步實施下去,則必將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嚴重的危害。根據(jù)舉止行為犯的上述特點及立法本意來分析,一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到達目的地將發(fā)生更為嚴重的危害后果,所以無須以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運達目的地為既遂的標志。
                            其次,從具體法條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立法精神來分析,刑法總則第23條對犯罪形態(tài)的既未遂是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基本犯罪構(gòu)成為標準,如果符合,即為既遂;否則,即為其他犯罪形態(tài)。從刑法第341條的明確規(guī)定來分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诖,將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既遂形態(tài)界定為舉止行為犯,與從嚴懲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的立法精神是一脈相承的。
                            最后,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量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犯罪分子都是在剛起運或在運輸途中被抓獲的,到達目的地以后被抓獲的情況較少。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種觀點來判斷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既遂標準,將大量在途中查獲的案件作為未遂犯處理,會使該罪的既遂范圍過窄,不利于從嚴懲治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犯罪。(祖丙山 作者單位: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王賢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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