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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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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房屋買賣背后的情法之爭

                          發(fā)布于:2018-11-14 16:50:00  瀏覽:897次

                            圖為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制大合議庭,審理原告伏某訴葉某夫婦及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庭審現(xiàn)場。
                              大多數(shù)中國人對“買房”有著根深蒂固的心理需求,而新上市的商品房動輒每平方米數(shù)萬元的單價,讓不少購房者知難而退,轉而將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場。殊不知,有著一定房齡的二手房上演過人生的悲歡離合,并不一定都是歲月靜好。那些發(fā)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的二手房,到底是低價購入的“香餑餑”,還是心緒難平的“燙手山芋”?橫亙在賣家、買家、中間人之間的,是房地產(chǎn)調控政策、經(jīng)濟利益、法律法規(guī)、情感需求、道德誠信等種種矛盾。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兩起“兇宅”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并揭示出了其中的情法之爭。
                              “沉默”的中間人構成欺詐
                              “這套房子我們買來是打算做婚房的!”原告伏某是個90后。2017年5月5日,伏某經(jīng)過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戶型商品房。這套房子賣家要價60萬,伏某覺得符合無錫市場行情,當即拍板決定買下,當天就支付了5萬元定金,并約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萬元,余款向銀行貸款。
                              付完首付款,繳納了中介費、房屋契稅后,6月13日,這套房屋產(chǎn)權轉移登記到了伏某夫妻倆名下。緊接著,伏某帶領工人進入房屋,開始進行拆除作業(yè)準備裝修。
                              6月底,伏某意外從鄰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曾經(jīng)有一位老太太在這套房屋中自縊身亡。驚聞這件事情,伏某當即停工,找到賣家要求撤銷合同。遭拒后,伏某一紙訴狀將原房主葉某夫婦、中間人李某一并訴至法院,并告知銀行停止放貸。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葉某夫婦,還有中間人李某!胺孔邮俏蚁蚶钅迟徺I的,但是房子原來是登記在葉某夫婦名下的!狈潮硎,買房的時候李某說她全權代理房屋買賣,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證書,所以他沒有任何懷疑。
                              葉某夫婦則叫苦不迭。據(jù)他們陳述,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親一個人居住的,但老母親深受病痛折磨,一時想不開自殺身亡,他們怕觸景生情,所以決定把這套房屋低價處理了。2017年5月3日,葉某夫婦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這套房屋以43.5萬元成交。為了怕出現(xiàn)紛爭,葉某夫婦特意告知李某,如今后賣房,需向他人告知房屋內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情況。
                              簽完合同后李某卻聲稱,這套房屋是買給表弟的,想過段時間再直接過戶省稅費,雙方可以去公證處作委托買賣公證。葉某夫婦倆答應了,為了穩(wěn)妥起見,當天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上面寫明“因乙方李某的個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內無法完成過戶……甲方已把其母親非正常死亡的事實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曉,今后乙方再把房屋過戶給其他任何人也應告知對方,如因乙方?jīng)]有及時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此后,李某付清全部房款,葉某夫婦把房屋交付給李某,唯獨沒有辦理產(chǎn)權過戶登記手續(xù)。
                              兩天后,李某把這套房加價到60萬賣給了伏某夫妻倆。因為是李某全權賣房,葉某夫婦壓根兒沒見過伏某夫妻。
                              李某承認,交易時自己沒有把房屋內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情告訴伏某。不過李某認為,伏某在買房屋時應當主動詢問房屋的歷史情況,伏某沒有詢問,自己也沒有告知義務。
                              李某辯稱,“兇宅”是指房屋內部有兇殺案的房子,訴爭的房屋不屬于兇宅。李某認為,即使這套房屋符合兇宅的特征,但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響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屬于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她要求伏某履行合同,推動銀行繼續(xù)放貸。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7人制大合議庭審理此案。3名法官綜合4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后,法院最終認定,本案的合同糾紛實際上是伏某與李某之間的合同糾紛,李某的行為構成欺詐。2018年1月22日,梁溪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伏、李二人的買賣合同,房屋變更登記到葉某夫婦名下,李某退還伏某25萬元購房款并賠償各類損失1.7萬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點評:
                              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貶值,因此,“自縊身亡”信息對于購房意愿有重大影響。李某沒有告知伏某這一信息,致使伏某違背真實意愿買房,這已構成欺詐,伏某的購房合同應該撤銷。
                              合議庭最終認為,該案中三方均明知,葉某夫婦與李某之間已經(jīng)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伏某買房過程中是李某實際收取房款而非代替葉某夫婦收款,辦理公證手續(xù)是為了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而非實際委托出售房屋。因此,法院認定在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中,中間人李某為出售一方合同主體,承擔合同責任,葉某夫婦不承擔合同責任。
                              養(yǎng)老房里發(fā)生過兇殺案
                              近年來,龍女士一直在為年邁的父母尋找一套適合養(yǎng)老居住的住宅。2017年4月,龍女士看中了位于山腳下的一套二樓小戶型住宅。當年4月23日,龍女士與奚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這套40平方米的商品房成交價為30.5萬元,中介過戶費為1萬元。
                              事實上,這套房子并不在奚女士名下。奚女士是房產(chǎn)中介從業(yè)人員,2017年2月10日,她以22萬元的價格與薛某簽訂了《無錫市房屋轉讓合同》,付清全款后收房,但為了規(guī)避稅收政策和限購政策,她沒有與房屋產(chǎn)權人薛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而是與薛某辦理了公證委托書,作為薛某的代理人全權代理房屋銷售事宜。此后,她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并購置了部分生活用品。
                              兩個月后,奚女士與龍女士簽訂購房合同,隨后雙方一起到無錫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奚女士作為原房主薛某的代理人,與龍女士簽訂了《無錫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5月4日,龍女士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
                              5月下旬,龍女士從鄰居口中獲悉,這套房屋內曾經(jīng)發(fā)生過兇殺案件,她心生恐懼,遂與中間人奚女士、原房主薛某、中介公司多方交涉。
                              奚女士推說不知道這個情況,中介也說不知情。薛某認為,兇殺事情已經(jīng)過去三年,期間也有多批租客租住,買房人沒有主動詢問,所以沒有披露過,他沒有刻意隱瞞,沒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龍女士與三方溝通,提出要退房,但協(xié)商未果。2017年6月5日,龍女士向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揚名法庭提起訴訟,將薛某、奚女士分別列為第一、第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兩個合同,薛、奚二人共同返還房款,賠償1萬元中介費,另行賠償房價上漲損失3.05萬元,此外,購房一事給家人情感造成傷害,要求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
                              梁溪法院組成1名法官加2名人民陪審員的合議庭模式,審理了此案。
                              經(jīng)查,涉案房屋曾于2013年發(fā)生過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件。
                              法庭上,奚女士表示,她本人、中介公司均不知道房屋的這段歷史。如果她知道涉案房屋曾發(fā)生過兇殺案,自己根本不會購買該房。導致糾紛的根源在于薛某隱瞞兇殺案事實。她請求法院判令薛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自己、龍女士的損失。
                              薛某稱,奚女士是房產(chǎn)中介從業(yè)人員,購買房屋只是為了賺取差價,她應該知道房屋情況。薛某提出,他已經(jīng)收到全部房款,并按約交付房屋,自己只是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為奚女士,自己跟龍女士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奚女士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對于龍女士的房屋所有權承諾是虛假的,奚女士與龍女士之間即使合同被撤銷,損失也應該由奚女士承擔,與他無關。
                              2017年11月1日,梁溪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龍女士、奚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龍女士、奚女士簽訂的《無錫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奚女士返還龍女士購房款30.5萬元;龍女士將房屋返還給奚女士,并協(xié)助奚女士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薛某名下;奚女士賠償龍女士損失5000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點評
                              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的重大交易事項,與房屋有關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披露。眾所周知,房屋內如果發(fā)生過兇殺案,該情況會對購房者心理產(chǎn)生一定負面影響,并進而左右買家的購房意向,即使成交也會大大影響交易價格,故這一情況應當屬于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事項,也是必須向買受方披露的事實。
                              承辦法官認為,在本案中,薛某、龍女士均無法證明奚女士知道或應當知道兇殺案情況,故已不能認定奚女士存在故意欺詐、隱瞞等行為。龍女士不清楚該情況,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奚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定撤銷合同的條件。
                              奚女士作為委托代理人,與龍女士簽訂的《無錫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非薛某與龍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奚女士、龍女士為了規(guī)避國家稅收簽訂的合同,法院認定雙方實施的這種民事行為無效。
                              在確定雙返后,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情況,法院認定各類損失應由奚女士、龍女士各半承擔。由于沒有證據(jù)證明薛某對龍女士實施了欺詐,故龍女士要求薛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司法觀察
                              助力安居夢 增強獲得感
                              今年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要通過發(fā)揮審判職能,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17年至今,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共計審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457件。妥善處理好此類糾紛,尤其是矛盾尖銳的所謂“兇宅”買賣糾紛,既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又是助力人民和諧安居的社會擔當。從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梁溪法院法官也總結出了幾點審判經(jīng)驗:
                              一、提升審判質效,積極引入大陪審制
                              文中兩個案例均屬于較為典型的“兇宅”,但在實踐中,并不一定只要發(fā)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均認定為“兇宅”,比如,因意外事件死亡算不算非自然死亡就仍存有爭議。因人、因時、因地、因宗教信仰等的不同,如何界定“兇宅”可能會產(chǎn)生分歧,這往往會導致案件判決結果的不同走向。
                              審理“兇宅”案這類情法沖突、矛盾尖銳的民生案件時,在審理過程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具有巨大優(yōu)勢。他們來自普通民眾,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對風俗民情和市井社會有更為直觀的感受,他們避開“兇宅”界定及“物的瑕疵”等學術紛爭,直接著眼于案件本身,將普通民眾的樸素觀念帶入案件審理中,對法官視角形成有益補充,最終有望在情理法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使案件裁判更好地反映社會大眾的日常情感。
                              這兩起案件分別采用了 “3+4”“1+2”的合議庭模式,大膽采納了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尤其是第一起案件,在進行合議時合議庭曾出現(xiàn)過嚴重分歧,有法官堅持認為應該由葉某夫婦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中間人追償。這一主張受到了4名人民陪審員的一致反對,他們均認為應當直接由中間人擔責。在經(jīng)過激烈的爭論后,合議庭剝離了“委托”這一表象后,以合同交易雙方的真實角色入手,最終判定轉手賣出房屋的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后的社會效果出乎意料的好。不僅三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而且案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在網(wǎng)易平臺的評論留言欄內,參與互動留言的6萬余名網(wǎng)民高度一致地表達了法院“判得好”“判得對”“體現(xiàn)公平正義”等贊同觀點。這樣的判決,符合市民讓“沉默”的中間人買單的心理期望,也避免了原房主與中間人另行訴訟進行追償?shù)脑V累,踐行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宗旨。
                              二、統(tǒng)一裁判思維,出賣方應當主動披露房產(chǎn)全部信息
                              部分案件當事人辯解,“兇宅”仍然具備房屋的居住功能,買受人不主動問,自己沒有主動披露的義務。然而,對于房屋價值的考察不能僅局限于房屋的物理狀態(tài)。
                              忌諱“兇宅”是一種心理體驗。中國人講究風水,追求幸福安寧,而“兇宅”往往和血腥、暴力、恐怖聯(lián)系在一起,一般人會對其避之唯恐不及,“兇宅”應該視為商品房的重大瑕疵,其交易價值必然下降。根據(jù)我國香港、臺灣的數(shù)據(jù),“兇宅”往往比同類房屋的正常售價貶低20%至30%。實際生活中,并不排除有人對此無所謂,甚至樂意撿便宜低價買入,但這必須建立在其充分知曉房屋全部情況的前提下。
                              “兇宅”盡管不是法律概念,卻是可以理解的風俗人情,會降低普通購房者對房屋居住使用效用的期待。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兇宅”出賣方應當承擔告知義務,應當將與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如實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享有知情權;從合同法來看,如果出賣方故意隱瞞“兇宅”這一重大瑕疵,屬于欺詐行為;如果買受人不知情,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購房,則可以視為因重大誤解而設立的合同,不管是欺詐還是重大誤解,法院都可以據(jù)此判決撤銷買賣合同。
                              三、維護社會有序運轉,對避稅風險行為說“不”
                              近年來,全國多地相繼出臺房地產(chǎn)調控政策,其中,限購、大幅上調兩年內房產(chǎn)交易稅費成為最常見的調控政策。出于種種考慮,部分房屋出售后,買賣雙方?jīng)]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而是辦理公證委托書后轉賣他人,從而避稅。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房屋買賣必須要進行過戶登記,在兩個案件中,房屋賣給中間人之后都沒有進行房產(chǎn)過戶登記,而是新買家和原房主直接過戶,實現(xiàn)避稅目的。
                              相關合同被解除后,如何雙返?兩起案件最終法院都判決,房屋要返還到原始登記人名下,這既維護了規(guī)范有序的房地產(chǎn)交易環(huán)境,又警醒市民,不動產(chǎn)交易必須登記過戶,方能有效維護權益。茍連靜文/圖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彭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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