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義縣法院接到了一起較為少見的損害責任糾紛案。原告倪某稱,他的愛車被被告巫某飼養(yǎng)的牛沖撞,導致車輛損壞,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7550元。 牛跟車居然撞到了一塊兒,法官閱畢案卷后有點哭笑不得,趕緊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原來,事發(fā)當天早上,巫某像往常一樣將自家飼養(yǎng)的牛牽到橋下的河中淺灘上放養(yǎng)。為確保牛有足夠的活動范圍吃草,他栓了一條約5米長的牛繩后,就放心上班去了。下午4點多,倪某將車停在了淺灘上,環(huán)顧四周發(fā)現(xiàn)附近有牛在吃草,當時并未多想,隨后就步行至河邊去看釣友釣魚。20分鐘后,倪某回來卻大吃一驚,巫某的牛正在頂撞自己的汽車,車身油漆多處被刮,右側后視鏡也已破損。 正在這時,下了班的巫某準備牽;丶遥吹阶约业呐!瓣J了禍”,趕緊檢查韁繩,發(fā)現(xiàn)韁繩并未被掙脫,推測是倪某將車子停在了離牛較近的地方,這才引起了牛的“好奇心”。但倪某的車子受損,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雙方爭執(zhí)不下。無奈,倪某將巫某訴至法院。 為還原事情真相,承辦法官走訪了事發(fā)地。經調查,法官發(fā)現(xiàn),事發(fā)地在武義縣明招橋下面河道中間的淺灘上,該河道在枯水期水流平緩,淺灘未經人工改造,草木茂盛,有農戶長期在此處放牛。從明招橋到河道邊有一條人為開車形成的黃泥路可供通行,從河道邊到倪某停車的淺灘需要跨過多處水坑。倪某為避免車子涉水,將車子停在了牛附近,從而導致牛頂撞車事件的發(fā)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巫某承擔20%的侵權責任,賠償倪某車輛損失費1510元。 法官說法: 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夠證明被侵權人本身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才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車輛所有者,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被告的民事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承擔20%的侵權責任。當然,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也應管束好動物,否則就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來源:浙江法制報 作者: 通訊員 朱嫻璐 編輯:徐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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