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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選擇“私了”,我眼皮為何一直跳?

                          發(fā)布于:2019-12-9 13:02:00  瀏覽:804次

                          前幾天小編在留言區(qū)看到一條留言

                          是關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私了”的問題

                          今天咱們就來看看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法律風險?

                          先看一個案例↓↓↓

                          老賀開著公司的車外出。剛離開公司不久,就在路口將駕駛助動車的洪先生的小腿撞成了骨折。經交警認定,老賀因違反讓行規(guī)定在事故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當時老賀與受傷的洪先生“私了”,沒有通過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在為洪先生支付了2萬余元住院治療費后,老賀又另外給付2萬元作為以后治療費用的補償。幾年后,退休的老賀漸漸淡忘了當年的事故。

                          想不到,幾年后,洪先生因受傷而到醫(yī)院拆除鋼釘,此后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洪先生覺得當初“私了”時收的2萬元補償根本無法彌補自己身體傷殘的損失,于是洪先生將老賀和其供職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私了”在法律上稱為“自行協商”

                          處理得當是一種和諧高效、各方獲益的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種處理簡易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要輕易選擇“私了”。

                          受傷人員和肇事司機對損傷程度很難做到正確評估,如果低估了傷情,可能會延誤救治時機、影響日后康復,反而間接加重了雙方損失。在“私了”過程中,有的沒有固定好相關證據,有的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有的延誤請求保險賠償的時效,將造成日后索賠困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除老賀已賠償的4萬余元外,公司還應向洪先生支付賠償金共計7.5萬元。

                          判決結果卻給公司帶來麻煩。由于事故已發(fā)生了七年,當年的保單已遺失,公司僅有一張保險費發(fā)票,連當時發(fā)生事故的汽車也轉賣了,該公司想去保險公司理賠,就連基本的材料都無法湊齊。

                          在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賀,希望他可以為這筆損失“買單”。而退休后的老賀身患癌癥,已無法承擔這筆賠償。此后,該公司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險合同,賠償經濟損失9.5萬余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即便受理賠償,全部的賠償數額也在4萬元以內。

                          由于案件牽涉到保險專業(yè)領域內的爭議,法官咨詢了當地保險同業(yè)協會后,促成保險公司與該公司達成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6.8萬元。該公司也明確表態(tài),對于未能理賠到的損失也不會再向老賀追償了。

                          有的小伙伴這時候就說了,那我萬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還是不“私了”了。萬一像案例說的那樣,豈不是麻煩死了。

                          其實大家不要認為私了就是一種逃避責任的行為,這是一種得到官方承認的事故解決方式,什么樣的情況下,私了更合適呢?

                          對于一般事故,而且責任劃分比較明顯的我們都可以采用私了的方式解決,比如車輛損傷較小,只有簡單劃痕,維修起來時間及金錢成本都比較低的,私了會更加快速方便。

                          但雙方對私了并沒有達成協議

                          一定要及時報警等待交警定責

                          下面這六種交通事故也一定不能“私了”

                          No.1

                          三無車輛

                          機動車沒有號碼、沒有檢驗合格標志、沒有保險標志的,三無車輛還敢上路,等著處理吧。不能私了。

                          No.2

                          酒駕/藥駕

                          機動車駕駛者飲酒、服用藥品駕車(這里特指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能私了。

                          No.3

                          雙方對事故原因有異議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事實或者形成原因有異議的,不能私了。

                          No.4

                          損壞公共設施

                          造成建筑物或公共設施的損害的,不能私了。

                          No.5

                          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

                          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不能私了。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最為常見,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體,自身車輛損壞,但外界物體無損壞或者無需賠償。

                          No.6

                          司機不能出示駕駛證

                          駕駛人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的,不能私了。

                          另外如果遭遇碰瓷,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留下行車記錄儀或者其他證據,讓壞人沒有可乘之機。

                          小編想說

                          很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源于交通參與者的思想麻痹或疏忽大意,在通過路口時一定要提前減速慢行,特殊情況下有必要停車瞭望,在掌握路口交通動態(tài)、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遵守交規(guī),安全、有序通過,做到文明出行,盡量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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