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一公司老板瞞著妻子,送給比他小31歲的“情人”豪車、貂皮等財物,妻子發(fā)現(xiàn)后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法院判決老板“情人”返還59萬元。
老板送給“情人”數(shù)十萬元財物
2006年,54歲的苗先生和妻子馬某登記結婚。
2014年年底,苗先生的公司舉辦年會,31歲的曲女士到年會上演出,從而與已經(jīng)62歲的苗先生相識,此后一段時間,兩人一直保持婚外情關系。
其間,苗先生瞞著妻子,先后給曲女士購買了一輛48萬元的轎車,還交了5萬元的購車稅。買車時由于資金不足,苗先生還向他人借了30萬元,并約定給付5萬元利息。
此外,苗先生還給曲女士花2萬元買了貂皮,曲女士母親過生日買了1萬多元項鏈,曲女士父親過生日買了2000元手機,幫曲女士還給弟弟4萬元,平時還給曲女士一些零花錢。曲女士承認,苗先生一共在她身上花了65萬余元。
之后,苗先生和曲女士分手,苗先生還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曲女士詐騙。
贈與無效 “情人”需返還59萬元
馬女士知道此事后,認為兩人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她將曲女士和丈夫苗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苗先生贈與曲女士的60萬元行為無效,要求曲女士返還6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曲女士和苗先生年齡相差懸殊,曲女士明知道苗先生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交往,并向苗先生索要汽車、貂皮等錢物,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并非出自善意。
在無確實證據(jù)證明苗先生非法挪用公司資金的前提下,可視為苗先生賬戶中的錢款,屬于夫妻一方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此,苗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贈與行為無效,曲女士應當返還當時購買車輛、貂皮等物品的對價。
普蘭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苗先生向曲女士59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曲女士返還馬女士59萬元;駁回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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