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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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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后未交車 汽車服務公司空手套白狼?

                          發(fā)布于:2019-8-28 23:38:00  瀏覽:726次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的林俊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汽車代購合同并交付購車款后,汽車服務公司遲遲沒有交車。林俊訴至法院,索還購車款及利息。不久前,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了判決。

                          收款不交車引糾紛

                          廣西一家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鄧超斌聲稱其公司可幫訂購車輛。2017年2月18日,林俊向鄧超斌匯付了4萬元訂金,委托汽車服務公司為其訂購一輛寶馬X1(2016款)20Li豪華型越野車。次日,林俊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汽車代購合同,并將購車余款29.6萬元轉賬給鄧超斌。汽車服務公司給林俊開具了一張33.6萬元的收據(jù)。

                          汽車代購合同約定:汽車服務公司應于車款結清12個工作日前交付車輛,如果由于不可控因素汽車服務公司延期交車或不能提供約定車型的,林俊與汽車服務公司重新協(xié)商訂單內容。如果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汽車服務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車款。

                          因一直沒有收到代購車輛,2017年3月底,林俊來到汽車服務公司,發(fā)現(xiàn)汽車服務公司已人去樓空。

                          無奈之下,林俊訴至興寧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汽車代購合同,汽車服務公司返還購車款33.6萬元并支付購車款利息,汽車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昭以及股東吳菲菲、陳尚鈞、鄧超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上各方各執(zhí)一詞

                          庭審時,汽車服務公司辯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張昭,而是石明明、沈軍、劉楊,張昭是石明明月付3500元工資聘請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等都在沈軍處,張昭并未持有。林俊在2017年2月初已和汽車服務公司及鄧超斌等人洽談購車事宜,直到2月19日才簽代購汽車合同。而張昭于同年2月13日簽字變更成為法定代表人,2月17日正式變更成為法定代表人。汽車服務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變更完成后才要求林俊簽訂合同,可見代購汽車一事從一開始就是陷阱。

                          張昭也認為代購汽車之事從一開始就是陷阱,且車輛交易的整個過程他都沒有參與。車款到賬后,石明明、沈軍等人讓他分多筆將該款轉出,資金并未在汽車服務公司賬戶上停留。

                          吳菲菲辯稱,她不是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從未參與對該公司的投資與管理。她在收到法院傳票的時候才知道自己是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她沒有參加過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中“吳菲菲”的簽名不是她的親筆簽名。

                          鄧超斌認為,事情發(fā)生在他轉讓股權之后,他不是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只是汽車服務公司的普通員工。他收到車款后,第一時間把錢轉給了張昭。他不應該承擔責任。

                          陳尚鈞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法定代表人被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吳菲菲申請對汽車服務公司留存于南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登記文件中“吳菲菲”的簽名筆跡及指紋進行鑒定。興寧區(qū)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除會議時間為2017年2月13日的汽車服務公司股東會決議上“吳菲菲”簽名處指印無法確定是否為吳菲菲本人所留,其他涉案指紋及簽名均不是吳菲菲的。

                          興寧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林俊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的汽車代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我國合同法第410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逼嚪⻊展疽恢蔽磳⑺彽钠嚱桓读挚,林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jù)。林俊已轉款33.6萬元給鄧超斌,汽車服務公司亦出具了相關購車款收據(jù)。根據(jù)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汽車服務公司應返還林俊購車款33.6萬元。汽車服務公司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向林俊交付車輛,汽車服務公司應自2017年3月5日起支付購車款利息。

                          法院指出,根據(jù)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6日的汽車服務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張昭分別出資650萬元、100萬元,但張昭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在約定時間內履行出資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13條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6條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勒丈鲜鲆(guī)定,張昭應就汽車服務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75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于張昭主張的存在實際出資人,其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法院認為,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證實汽車服務公司留存于南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公司登記文件中“吳菲菲”的簽名捺印并非吳菲菲所為,且林俊亦無證據(jù)證實吳菲菲是實際出資人,因此吳菲菲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鄧超斌、陳尚鈞雖然均系汽車服務公司的原股東,且雙方亦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已經(jīng)繳納出資額,但他們均已將相關股權轉讓給張昭并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且對于公司對外債權債務的負擔,各方并無約定,故張昭應承擔股權轉讓后的外部民事責任。

                          今年7月30日,興寧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林俊與汽車服務公司2017年2月19日簽訂的汽車代購合同;汽車服務公司返還林俊購車款33.6萬元,支付林俊購車款利息(以33.6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分段計算);張昭在未出資750萬元本息范圍內就汽車服務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駁回林俊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名為化名)(陳丹桂李寒吳昊)


                          來源:平安廣西網(wǎng)
                          責任編輯: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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