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小王、小劉、小吳是一家單位的同事,都在門衛(wèi)室負責安保工作。
2019年6月4日22時20分許,小林在單位值班期間,在門衛(wèi)室里與同組值班人員小王、小劉發(fā)生矛盾,繼而扭打、推搡,后被人勸開。
因為鬧得很不愉快,第二天凌晨,小林決定離職。于是,他回門衛(wèi)室去收拾衣被。沒想到,他在門衛(wèi)室遇見了仍在值班的小王、小劉,三人再次發(fā)生口角。小林甩門離開,但關門聲過響,吵醒了正在門衛(wèi)室里睡覺的小吳。小吳隨即起來,也與小林發(fā)生口角并推了小林一把,接著兩人扭打在一起。小王、小劉見狀,上前幫著小吳一起毆打小林。
“一不敵三”,小林從自己電瓶車的前儲物格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持刀刺傷小吳左腹部、劃傷小劉左手手腕和背部。之后,小林騎電瓶車逃離現場。后經法醫(yī)鑒定,小吳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小劉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林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采取制止侵害的行為,超過必要限度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故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小林有期徒刑2年。
法官說法:刑法中規(guī)定了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有自救的權利,但也規(guī)定了為避免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為必須限于必要限度,若造成嚴重損害則仍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從小林持刀反擊的目的性、緊迫性、適時性以及案發(fā)的偶然性等條件綜合分析,可認定小林反擊是抑制不法侵害的防衛(wèi)行為,但其面對拳打掌推卻持刀反擊,致他人嚴重的身體損傷,防衛(wèi)行為超出了抑制侵害的必要限度,所以被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生氣、憤怒是人之常情,若都衍生為打架斗毆就不是小事了。本案中,不管是小林揮刀反擊入牢籠,還是小吳、小劉毆打他人反受傷,究其原因都是沒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緒。大家遇到問題還是要冷靜沉著去應對和解決,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來源:浙江法制報 作者: 通訊員 張琳 記者 王小云 編輯:徐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