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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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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偷開走扣押車輛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fā)布于:2017-3-6 10:02:00  瀏覽:937次
                          觀點一 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公安機關對涉案工具進行扣押是依法行使偵查權、采用偵查措施收集證據(jù)的合法行為,被扣押的卡車應當以公共財產論。王某采用規(guī)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公共財物占有的行為,符合盜竊行為的主客觀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觀點二 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王某轉移已被扣押的財產的行為,符合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6年年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偵查部門在辦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過程中,扣押了嫌疑人用于非法經營活動的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4萬元),車輛所有人為王某。
                            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王某向辦案部門主張權利,稱卡車是其借給嫌疑人使用的,但對嫌疑人的非法經營行為并不知情,卡車是其本人合法財產,要求公安機關返還。由于案件還在偵查階段,車輛要作為證明嫌疑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訴訟證據(jù)使用,且對于卡車是否屬于王某合法財產的問題尚不明確,為保證案件辦理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未作出返還車輛的決定,并將緣由告知王某。不料,王某使用備用鑰匙將處于公安機關扣押狀態(tài)下的卡車偷偷從車輛保管點開回家中。
                            觀點分歧▲▲▲
                            對于車主王某的行為認定,法制部門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惫矙C關在偵查犯罪案件過程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涉案工具進行扣押,是依法行使偵查權、采用偵查措施收集證據(jù)的合法行為,被扣押的卡車屬于“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財產”,應當以公共財產論。
                            王某雖然是卡車的所有人,但其偷偷將扣押狀態(tài)下的卡車開回家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王某對卡車的占有是一種非法占有。因此,王某實施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規(guī)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公共財物占有的行為,符合盜竊行為的主客觀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授權,公安機關具有刑事偵查權,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具有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扣押涉案財物的行為,是履行刑事司法職能的活動,處于扣押狀態(tài)下的卡車,屬于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因此,王某實施的是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的行為,符合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法理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認定行為人實施一個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為是否具備故意,要求行為人全部認識到該行為要成立犯罪所需的違法性構成要件,包括危害行為、危害后果、行為對象、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定罪身份等幾方面的要素,行為人對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不需要具備專業(yè)性,也不需要在行為人心中產生對其法益侵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規(guī)范的評價結論,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包含上述幾方面要素的客觀事實本身。
                            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實施的一個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全部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或者對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認識不足,則只考慮意外或過失情形,不成立故意犯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其危害行為表現(xiàn)為采取了自認為不讓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其危害后果是造成公私財產較大數(shù)額的損失;其行為對象是公私財產,包括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其定罪身份是一般身份。判斷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盜竊行為是否具備故意,要求行為人對盜竊行為的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有事實上的認識,同時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才能認定行為人具備故意的責任心理。
                            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王某采用不被司法機關發(fā)覺的方式開走在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卡車,其對盜竊違法性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事實本身是有充分認識的,不要求王某認識到他所采用的這種方式在專業(yè)上被評價為秘密竊取。但王某對盜竊違法性構成要件中的行為對象、危害后果不可能有充分的認識,因為從一般人的角度來講,卡車雖然被司法機關扣押,但仍然是其本人的財產,取回本人的財產是合情合理的,只是不符合程序性的規(guī)定,王某對本人的卡車不可能具有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定義的公共財產的認識,王某在實施行為時對卡車只有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認識,這也是王某實施行為原因和動力,王某更不可能認識到其行為造成了公私財產較大數(shù)額損失的后果。因為王某未能全部認識到盜竊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所以王某不存在盜竊的故意,且評價王某的責任心理是意外、過失,對本案的定性沒有意義,意外、過失的情形都不成立盜竊。
                            反觀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危害行為表現(xiàn)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危害后果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顒;行為對象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定罪身份是一般身份。
                            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告知王某卡車處于司法機關的扣押狀態(tài),也告知王某不返還其所有的涉案車輛的緣由是為了保證案件辦理的順利進行,但王某在明知司法機關已對其卡車采取扣押措施并準備作為訴訟證據(jù)使用的情況下,仍然秘密地轉移卡車的占有狀態(tài),其對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違法性構成要件中的危害行為、行為對象認識充分,且應當認識其行為會造成案件證據(jù)鏈條斷裂而給訴訟活動帶來的嚴重影響后果,而王某具備定罪的一般身份,臨近過年急于用車也不能成為阻卻其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綜上所述,王某雖然實施了一個可以同時被評價為盜竊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法益侵害行為,但由于其不具備盜竊的故意,只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故意,所以只能將其行為認定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并以此為案由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案件啟示▲▲▲
                            從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動機和目的雖然不是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其直接影響行為人對犯罪的違法性構成要件的認識,進一步影響對行為人故意的判斷問題。
                            故意的判斷是案件定性的一個重點和難點,雖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一個法益侵害行為,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責任心理,則犯罪的有責性構成要件不存在,其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在實務過程中,辦案人員要根據(jù)案件事實,結合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分析行為人的行為特點,把握故意判斷的要領,準確認定行為人的責任心理是否存在故意和過失,從而準確給案件定性。
                            (孔凡錦 劉迪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


                          來源:人民公安報  責任編輯:閔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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