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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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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電車遛狗,狗被轎車軋死,法院:各擔50%責任

                          發(fā)布于:2019-1-15 9:05:00  瀏覽:849次
                            2018年3月份,江某駕駛轎車沿街行駛至某蛋糕店門前時,與賈某騎行電動自行車時牽引的小型犬發(fā)生碰撞并導致碾軋,最終造成小型犬死亡。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沒有依法賠償。賈某將江某告上法庭,想給自己的愛犬討個說法。
                            愛犬所有人是誰
                            根據(jù)證據(jù)和證人提供的證詞,濟南商河縣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犬的購買人認可犬的所有人為本案原告賈某,故賈某是本案適格原告。對于江某、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涉案犬沒有犬證,屬于非法養(yǎng)殖,不屬于國家法律保護的范圍,應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法院認為,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賈某提交的購買證明、證人證言,可以認定發(fā)生事故的寵物狗系賈某所有,該犬雖未辦理“養(yǎng)狗證”,但辦理“養(yǎng)狗證”系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非取得財產的強制性規(guī)定,賈某提交了購買犬的收據(jù),應認定涉案犬是賈某的合法財產,江某、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賈某主張的犬的價值,法院認為,賈某提交了購買時的收據(jù),且出賣人姜某亦出庭作證,陳述其賣予賈某兒子及兒媳博美犬的價格為12000元。雖江某、某保險公司對賈某主張的犬的價值、品種及是否是涉案犬存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且未對犬的價值申請司法評估,故法院對涉案犬的價值認定為12000元。對于賈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因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且無相關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愛犬之死誰負責
                            賈某本次事故經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關于事故責任,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4月出具商公交認字(2018)第03260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江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綜合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監(jiān)控視頻資料等綜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當事人的責任分擔,并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程序合法、劃分責任公正。故對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及確定的責任劃分,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賠償責任的劃分,雖交警部門認定江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故責任不等同于賠償責任。對于涉案犬死亡的損失,法院認為,江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犬死亡的原因,但賈某騎行電動車牽引小型犬并放任小型犬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亦是小型犬死亡的原因,結合事故發(fā)生的情形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認定賈某與江某對小型犬的死亡各負50%的責任。因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賈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江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賈某財產損失2000元;二、被告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賈某財產損失5000元;三、駁回原告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賈某負擔97.5元,被告江某負擔52.5元。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王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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